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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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民事案件当事人存在普遍认知误区:若遭遇法院错误判决、甚至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导致自身财产或权益受损,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那么,民事案件遭遇错判、枉法裁判的,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院在《张在平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纠纷案》中明确:

单纯的民事错判、裁判实体错误、枉法裁判,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定范围,当事人无法以此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仅法院存在违法保全、违法强制措施、执行错误三类行为时,才可申请司法赔偿。

最高院认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有权要求赔偿。

民事错判、枉法裁判等均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

故张在平提出广州中院违法审理作出错误判决,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诉事项,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法在本案中严格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裁判,明确民事诉讼司法赔偿仅限定三类法定情形,除此之外一律不予赔偿。

三类可赔偿情形分别为:法院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财产或证据保全措施、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

法条及司法解释均未将“民事实体错判、枉法裁判”纳入赔偿范围。最高法重点释明:民事裁判存在实体错误,属于审判监督程序纠错范畴,而非国家赔偿范畴。当事人败诉或权益受损,根源是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争议,可通过上诉、再审、抗诉等程序纠错,不能直接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存在工作人员枉法裁判情形,在未伴随违法保全、违法执行、违法强制措施的前提下,仅能追究相关人员违纪、刑事责任,不能直接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裁判结果不公、枉法裁判等实体瑕疵,只能通过再审、抗诉纠错。

只有法院超标的查封、违法冻结保全、无故扣押当事人财产、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超范围执行等程序性、执行性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无法挽回的实际损失,才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周军律师提醒,针对错误裁判,应通过上诉、再审、检察抗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错误判决,改判纠正案件结果,固定裁判错误事实。若查实法官存在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可向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举报追责。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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