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我是最航运丹尼斯,续我今天一早宏观的解读。美国海关CBP最新正式指导文件细则刚也已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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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时间7月23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通过货物系统信息服务平台发布CSMS ,正式公布针对所谓“强迫劳动”问题采取的301关税申报指南。

根据该指南,美国将对来自60个经济体的进口商品征收10%至12.5%的301附加关税,部分商品和经济体享有特定豁免。新措施适用于在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7月24日凌晨12时01分及之后报关进入美国消费市场,或者从保税仓库提取进入消费市场的相关商品。

这意味着,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7月23日公布最终行动方案后,CBP已经迅速完成了执行层面的衔接,并明确了Chapter 99附加税号、在途货物豁免、行业豁免、国别豁免、外国贸易区处理方式以及报关申报顺序

1/ 60个经济体分别适用10%或12.5%关税

需要特别注意,本轮税率存在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

对于中国大陆、澳大利亚、巴西等大多数经济体,CBP使用的是“额外从价关税”表述,即在商品原有最惠国税率及其他适用税费基础上,再额外征收10%或12.5%的301关税。

对于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中国台湾地区,采用的则是“原有Column 1税率与301关税合计达到10%或12.5%”的补足机制,并不是所有商品一律在原有关税基础上再加10%或12.5%。

额外加征12.5%的经济体

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澳大利亚、巴哈马、巴林、巴西、智利、中国大陆、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圭亚那、中国香港、伊拉克、以色列、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利比亚、摩洛哥、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挪威、阿曼、秘鲁、菲律宾、卡塔尔、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泰国、土耳其、阿联酋、乌拉圭、委内瑞拉和越南。

其中,中国商品对应Chapter 99税号为9903.05.31。除适用9903.05.85至9903.05.92所列一般豁免的产品外,中国原产商品将被额外征收12.5%的从价关税。

额外加征10%的经济体

阿根廷、孟加拉国、柬埔寨、加拿大、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印度、印度尼西亚、约旦、马来西亚、墨西哥、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以及英国。

上述部分经济体还设有国别产品豁免。例如,加拿大和墨西哥符合《美墨加协定》(USMCA)免税待遇的商品,原则上不适用本轮额外301关税;阿根廷、孟加拉国、柬埔寨、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印度尼西亚、约旦和马来西亚的部分特定商品,也可能根据美国《协调关税表》第99章相应税号获得豁免。

欧盟商品:原有关税与301关税合计达到10%

对于欧盟成员国原产商品,如果其Column 1从价税率或从价等值税率已经达到或超过10%,原则上不再额外征收本轮301关税。

如果商品原有Column 1税率低于10%,则补征301关税,使原有关税与本轮301关税合计达到10%。

例如,某欧盟商品原有税率为6%,原则上补征4%,使合计税率达到10%;如果原有税率已经为12%,则不再因这一机制额外加征。具体仍需结合商品是否属于一般豁免或欧盟国别豁免范围判断。

日本、韩国和瑞士商品:合计税率达到12.5%

对于日本、韩国和瑞士原产商品,如果Column 1税率已经达到或超过12.5%,不再额外征收本轮301关税;如果原有税率低于12.5%,则补征至合计12.5%。

因此,这三个经济体适用的并不是简单的“原有关税再加12.5%”,而是设置12.5%的合计税率门槛。

中国台湾地区商品:合计税率达到10%

对于中国台湾地区原产商品,如果Column 1税率已经达到或超过10%,不再额外征收本轮301关税;如果原有税率低于10%,则补征至合计10%。

同时,部分中国台湾地区商品还可能适用9903.06.14及9903.06.15项下的特定国别豁免。

2/ 在途货物仅设四天过渡期

CBP为已经装船并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设置了非常有限的过渡安排。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商品,可以通过Chapter 99税号9903.05.85申报,不征收本轮301附加关税:

第一,货物必须在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7月24日凌晨12时01分之前,已经在装货港装上船舶,并已经进入运往美国前最后一种运输方式的在途状态。

第二,货物必须在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7月28日凌晨12时01分之前报关进入美国消费市场,或者从保税仓库提取进入消费市场。

换言之,仅仅在7月24日前完成订舱、进港、报关或取得提单,并不必然满足豁免条件。企业需要证明货物已经在截止时间前实际装船并进入最后运输环节,同时还必须在7月28日截止时间前完成美国进口消费申报。

这意味着,本轮政策虽然设置了在途豁免,但窗口期只有四天。对于跨太平洋海运货物而言,绝大多数7月24日前刚刚从亚洲装船的货物,难以在7月28日前抵达美国并完成消费申报,因此实际可使用这一豁免的海运货物范围可能非常有限。

3/ 七类商品获得一般性豁免

除在途货物外,CBP还通过9903.05.86至9903.05.92设置了多项适用于全部60个经济体的一般豁免。

第一类是美国《协调关税表》第99章美国注释52第(b)项规定的商品,对应税号9903.05.86;

第二类是注释52第(c)项规定的商品,对应税号9903.05.87。由于本份CBP通知采用交叉引用方式,进口商需要结合美国注释52及CBP随通知发布的附件,确认具体商品范围。

第三类是民用航空器及相关产品,包括除军用飞机以外的航空器、发动机、零部件、组件、分总成,以及地面飞行模拟器和相关零部件,对应税号9903.05.88。

第四类是用于制药用途的商品,对应税号9903.05.89。

第五类是已经受到特定贸易措施覆盖的商品,包括铝、钢、铜及其部分衍生品,乘用车、运动型多用途车、跨界车、多功能乘用车、货运厢式车和轻型卡车,以及相关汽车零部件;还包括中型及重型车辆及其零部件、木制品和半导体产品,对应税号9903.05.90。具体商品仍以美国注释52第(f)项及附件中的HTSUS编码为准。

第六类是由受美国司法管辖的个人或实体捐赠,用于减轻人道苦难的食品、服装和药品等物资,对应税号9903.05.91。

第七类是信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物、电影、海报、唱片、照片、缩微胶卷、缩微平片、磁带、光盘、CD-ROM、艺术品和通讯社新闻资料,对应税号9903.05.92。

4/ 加拿大、墨西哥及中美洲纺织品存在专项豁免

加拿大原产商品如果符合《美墨加协定》规定并以免税方式进入美国,包括适用美国《协调关税表》第98章和第99章相关优惠待遇的商品,不适用本轮针对加拿大商品的10%额外301关税。

墨西哥原产商品采取相同处理方式。符合USMCA免税条件的墨西哥商品,不适用本轮10%额外301关税。

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的部分纺织品及服装,如果符合《多米尼加共和国—中美洲—美国自由贸易协定》(CAFTA-DR)并以免税方式进入美国,也可通过9903.05.95申请豁免。

萨尔瓦多和危地马拉的部分纺织品及服装,可能同时符合CAFTA-DR整体豁免和各自国别豁免。CBP明确表示,在同时符合两项豁免的情况下,进口商可以选择任一适用的Chapter 99税号进行申报。

5/ Chapter 98商品如何处理

原则上,依法通过美国《协调关税表》第98章相关条款申报的商品,不适用9903.05.20至9903.05.84项下的本轮301附加关税。

但是,通过9802.00.40、9802.00.50、9802.00.60或9802.00.80申报的商品不完全享受这一豁免。

对于9802.00.40、9802.00.50和9802.00.60项下,在境外完成维修、改装或加工后重新进口美国的商品,301附加关税适用于境外维修、改装或加工产生的价值。

对于9802.00.80项下在境外组装的商品,301附加关税适用于境外组装商品价值扣除其中美国原产材料或零部件成本、价值之后的部分。

即使商品获得本轮301关税豁免,仍可能继续适用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以及其他关税、税费、规费或收费。

6/ 美国外国贸易区货物如何处理

任何受本轮所谓“强迫劳动”301附加关税影响的商品,如果在新关税生效后进入美国外国贸易区,除符合美国联邦法规19 C.F.R. 146.43所定义“国内身份”的商品外,原则上只能以“特许外国身份”(privileged foreign status)进入外国贸易区。

这一安排意味着,相关商品不能简单通过先进入美国外国贸易区、再择机进入美国消费市场的方式规避新关税。其关税身份原则上将在进入外国贸易区时被锁定。

7/ CBP明确新的HTSUS申报顺序

当进口商品同时涉及美国《协调关税表》第98章、第99章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时,CBP要求按照以下顺序申报

  1. Chapter 98税号,如适用;

  2. 用于征收附加关税的Chapter 99税号;

  3. 各类贸易救济Chapter 99税号,其中首先申报301条款税号,其次申报122条款税号,再申报232条款税号,之后依次申报201条款关税税号和201条款配额税号;

  4. 替代性关税或其他用途的Chapter 99税号,例如《杂项关税法案》相关税号;

  5. 其他未包含在上述贸易救济措施中的配额税号;

  6. Chapter 1至Chapter 97的商品基础税号。

进口商品的申报价值原则上应填写在Chapter 1至Chapter 97的商品税号项下,除非Chapter 98的申报规则另有规定。

CBP同时提醒,Chapter 99税号必须与Chapter 1至Chapter 97的具体商品税号配合使用。进口商、报关行和申报人员应查阅CBP随通知发布的《Forced Labor HTS List》附件,确认具体商品编码与Chapter 99税号之间的对应关系,不能只根据原产国直接判断税率。

8/ 最航运观察小结

从执行时间来看,本轮301行动并没有为相关经济体留下明显的关税空窗期。美国现行122条款全球进口关税计划于7月24日到期,而新的所谓“强迫劳动”301关税同样从美国东部时间7月24日凌晨12时01分起执行。对于纳入本轮调查、且不符合豁免条件的60个经济体商品而言,新旧措施在时间上基本实现了无缝衔接。

但需要注意,CBP本次指南并没有简单宣布“301关税全面替代122关税”。相反,在HTSUS申报顺序中,CBP仍明确列出了“先申报301税号、再申报122税号”的顺序。这表明在特定法律措施和时间条件同时适用时,ACE报关系统仍保留多项贸易救济税号并列申报的机制。具体是否同时计征,必须结合货物进入美国消费市场的日期、原产地、商品编码、对应行政措施以及是否符合豁免条件逐票判断。

对于中国大陆商品,最重要的变化是:除一般豁免产品外,中国大陆原产商品适用的是额外加征12.5%,而不是将原有关税补足至12.5%。如果相关商品此前已经受到其他301关税、232关税、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影响,本轮12.5%关税可能继续叠加或不叠加,以官方发布细则为准。

对于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中国台湾地区,则必须区分“额外加征”和“补足至目标税率”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这些经济体适用的是合计税率机制,不能直接表述为所有商品统一额外加征10%或12.5%。

本次CBP指南释放出的另一个重要信号,是美国关税政策正在从单一税率管理转向“原产地、商品编码、行业豁免、贸易协定、强迫劳动审查及多项贸易救济措施”组合执行。企业接下来真正需要做的,不只是确认自己属于10%还是12.5%,而是逐项核查商品原产地、Chapter 1至97基础税号、Chapter 99附加税号、在途状态、贸易协定资格、行业豁免及其他关税措施。

对于航运和跨境供应链而言,7月24日之后的重点也将从是否存在抢运窗口,转向货物能否正确申报,以及高关税是否进一步改变采购地、出货节奏和区域供应链布局。尤其是中国大陆、越南、泰国等亚洲主要出口经济体均适用额外12.5%税率,而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孟加拉国、柬埔寨和巴基斯坦适用额外10%税率,这种税率差异仍可能影响美国进口商后续的供应链选择,但2.5个百分点的差距,不足以单独决定产能迁移,所以判断中性。

整体来看,这不是一次简单的全球统一关税调整,而是一套高度复杂的国别化、商品化和申报规则化措施。最终具体税负不能只看新闻标题,必须回到CBP执行指南、Chapter 99税号、美国注释52、商品基础HTSUS编码以及相关豁免条款逐票确认。

我是最航运丹尼斯,持续关注全球贸易政策、航运市场与供应链变化。

资料来源: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CSMS ,发布日期为2026年7月23日。具体申报及税率适用应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CBP正式文件、美国《协调关税表》及专业报关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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