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法示范规则》
作者:唐超 著
ISBN:978-7-5764-2660-1
定价:56.00 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6年7月
01
作者简介
唐超 汕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译有[英]马克·施陶赫:《英国与德国的医疗过失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美]马克斯韦尔·梅尔曼等:《以往与来者——美国卫生法学五十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法]西蒙·泰勒:《医疗事故责任与救济:英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编译《世界各国患者权利立法汇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英国判例选:知情同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著有《医疗损害救济法:比较与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02
内容简介
本书系教育部课题最终成果,旨在探讨患者权利立法的模式,并为中国民法起草医疗服务合同法示范规则及草拟相关释义。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患者权利立法的意义及体例”,计三章。第一章“患者权利立法的意义”。主要内容:区分个体权利意义的患者权利与社会权利意义的患者权利,本项成果关注的是个体权利意义上的患者权利;讨论了国际范围内患者权利立法潮流背后的推动力量,尤其是国际组织起到的作用。第二章“患者权利立法的体例”。主要内容:讨论国际范围内患者权利立法的五种不同体例,即有名合同模式、无名合同模式、公法模式、道德权利模式与分散式立法模式,指出采取哪种模式受法律传统及医疗服务供给体制的影响,并介绍了各体例下一些国家的立法概况。第三章“中国患者权利立法的方向”。主要内容:指出中国的分散式立法与行政法模式不能充分满足保护患者权利的社会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医疗损害责任章采取侵权法模式,不是专门立法的优选路径,倡导采取有名合同模式,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委托合同章后增补一章“医疗服务合同”章,并勾勒了医疗服务合同法的整体内容。下篇为“医疗服务合同:示范条文及释义”,起草了17条,并撰写了释义。 第一章“医疗服务合同的意义”,设1条,明确医疗合同双方的主给付义务。第二章“医疗需求人及患者的义务”,设2条,一条是医疗需求人的报酬给付义务,一条是患者的不真正义务。第三章“医疗服务人的义务”,设11条,依次是医疗服务人确保医疗产品及场所无缺陷的义务,依约定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报告和说明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施治的义务,患者丧失同意能力情形的医疗指示,医疗干预说明义务,注意义务的标准,医学文书相关义务,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保密义务,身体材料的处理。第四章“医疗服务合同的终止”,设1条,规定医疗服务人的法定解除权。第五章“规范性质”,设1条,明确本章强制性规范的性质。第六章“参照适用”,设1条,规定如何参照适用委托合同法、承揽合同法的规范,以及在无因管理情形,参照适用医疗合同章的规范。
03
目 录
上篇患者权利立法的意义及体例
第一章患者权利立法的意义003
第一节 患者权利立法的动力003
第二节 国际组织与患者权利立法008
第三节 患者权利的意义023
第二章患者权利立法的体例034
第一节 患者权利立法诸体例概述034
第二节 有名合同模式040
第三节 无名合同模式046
第四节 纵向准法律权利模式056
第五节 道德权利模式070
第六节 分散式立法079
第三章中国患者权利立法的方向084
第一节 从分散立法到专门立法085
第二节 从公法模式到民法模式092
第三节 从无名合同到有名合同097
第四节 医疗服务合同法的内容108
下篇医疗服务合同:示范条文及释义
第一章医疗服务合同的意义145
第936-1条[医疗服务合同的定义]145
第二章医疗需求人及患者的义务175
第936-2条[医疗需求人的报酬给付义务和纯粹经济利益]175
第936-3条[患者的不真正义务和附随义务]184
第三章医疗服务人的义务194
第936-4条[医疗服务人就器械、药品、材料、设施和场所的义务]194
第936-5条[医疗服务人依约定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200
第936-6条[医疗服务人的报告和说明义务]219
第936-7条[服从患者指示的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施治的义务]237
第936-8条[患者丧失同意能力情形的医疗指示]242
第936-9条[为获患者同意之说明义务]251
第936-10条[医疗服务人的注意义务]256
第936-11条[病历资料相关义务]278
第936-12条[患者隐私保护]301
第936-13条[医疗服务人的保密义务]321
第936-14条[身体材料的处理]346
第四章医疗服务合同的终止348
第936-15条[法定解除权]348
第五章规范性质369
第936-16条[规范的强制性]369
第六章参照适用373
第936-17条[指示参照性规定]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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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精彩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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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第四编辑部
设计排版:信息中心
校对审核:第四编辑部
审批签发: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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