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陕西经济广播)
不少职场人热衷
在社交平台分享工作日常,
这看似平常的举动,
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
上海闵行法院就审结了
一起员工随手分享工作内容,
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商业秘密侵权案
事件回顾
2024年1月10日,蒋某入职上海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商务支持专员工作,试用期工资为每月9000元。
双方签订了有期限为2024年1月10日至2027年1月9日的劳动合同,还另签有保密协议。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均约定员工不得透露商业秘密信息,违约需赔付50万违约金。
入职后,公司将蒋某派至苏州的合作方公司项目,从事创作美术作品工作。
2024年1月30日晚,蒋某在其小某书社交账号上发布了名为《XX高糊版》的视频,该原视频系她在开会时进行的录屏,时长35秒。
非新闻事件图
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飞书告知蒋某“立刻马上赶紧删了,你是怎么回事儿啊?高保密协议你是没签吗?你知不知道这个影响有多大,这不是我看到的小某书,是一层层传过来的!”蒋某回复“删了,我以为没人看”。
2024年1月31日,公司和蒋某签署《员工违纪面谈》载明:
■现经查处,员工蒋某于2024年1月30日晚,在小某书发布客户现场会议拍摄的视频等行为,造成严重的信息泄密(该视频发布3分钟,涉及300多浏览量,及15个收藏),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条例,严重影响客户对公司的考核及评分,且对公司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性质非常恶劣。
■客户方对此事的具体损失金额尚在认定中,已将该员工列入黑名单,永不录用。
■因员工个人重大违纪造成公司相关损失,按照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相关规定,公司予以追偿,并保留其他责任及损失的追诉权利。
■经双方沟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约定2024年1月薪资按无薪假处理,依法办理退工手续。蒋某于当日离职。
为处置舆情、消除不良影响,公司支出网络侵权监测维权服务费9万元,向合作方赔付违约金20万元。
2025年1月,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蒋某赔偿因其侵犯商业秘密而造成的损失50万元、交通费1600余元。
蒋某辩称,自己确实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视频上传到社交平台,但内容是高度模糊化的版本,不具有实质性的利用价值,且时间很短且很快删除,并未造成大规模传播。
2025年3月,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对公司的所有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酌情判令员工赔偿1.8万
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虽辩称其在个人小某书账号发布的视频不涉及商业秘密,但其应明确知晓当时该款游戏尚未正式上线,应属保密范围。
结合其与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及其签署的《员工违纪面谈》,亦可证明蒋某明确知晓其行为系泄密行为。因蒋某的泄密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蒋某应予赔偿。
关于蒋某的赔偿责任,蒋某虽因其泄密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在本案中亦未规范其内部保密制度的落实,未采取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故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法院酌情确认蒋某应赔偿公司损失1.8万元。
关于交通费损失,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法院于本案中不予处理。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基于以上情况,一审酌定蒋某赔偿1.8万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至于公司提出的“交通费”,显然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涉商业秘密的违约金约定无效
赔偿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仅在2种场景下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
②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除此之外的违约金约定均属无效,不能直接作为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依据。
据此,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应认定为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泄密无需担责,若劳动者的行为确实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劳动者在单位的损失范围内进行赔偿。
泄密赔偿金额
需综合多因素合理认定
如确定存在泄露商业秘密行为,首先,需确定泄密后用人单位为补救泄密行为造成的损失金额。
其次,在固定泄密补救产生的损失金额后,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来综合确定员工需要承担的责任:
①劳动者过错程度,是否故意泄密直接影响赔偿责任的认定。
②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赔偿金额应结合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合理承担。
③因果关系的直接性,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与用人单位所主张的损失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法官提醒:网络分享需有边界,职场保密贵在自律。社交平台不是工作素材的分享橱窗,完备的保密制度、清晰的保密告知亦不可或缺。双向规范,才能让商业秘密“牢不可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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