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我们去年不是已经赔过钱、签过调解书了吗?事情不是了结了吗?怎么又被告上法庭了?”在被权利人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后,某食品公司的负责人满脸困惑与委屈。
之前,该负责人所在公司因为一款糖果的包装与他人近似,向权利人支付了3.5万元赔偿并承诺停止侵权。如今,该公司再次被权利人起诉,并被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赔偿权利人7万元。
不久前,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调查发现,他们旗下深受孩子们喜爱的卡通形象“花某”——一位紫发红颊、身披红披风的俏皮女孩——未经授权,出现在了某食品公司的糖果包装上。一场诉讼随之而来。
随后,双方在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向某电子商务公司支付3.5万元。至此,风波似乎已然平息。
然而,在后续开展的例行市场监测中,某电子商务公司调查人员在某店铺货架上发现了一批外包装印有“花某”形象的糖果制品。经核验,该批糖果的生产日期均处于此前争议调解完成之后。
白纸黑字的承诺言犹在耳,流水线上的侵权却已卷土重来。某电子商务公司愤而再次提起诉讼,这一次,他们明确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用判决给出了清晰而有力的回答——该赔,且应重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公司在已通过司法调解明确知晓其行为侵权并承诺停止后,在短短数月内再次实施完全相同的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完全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定条件。上一次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中确定的3.5万元赔偿额,正是双方在当时对侵权行为“代价”的一次真实、自愿的市场化衡量,它足以作为这次同类侵权行为价值参考的“锚点”。基于此,法院作出判决:以前次调解赔偿额3.5万元为基数,鉴于重复侵权时间较短、规模有限,判处二倍惩罚性赔偿。最终,被告公司须赔偿总计7万元。
该案宣判后,被告深刻认识到其重复侵权行为的错误,对判决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部分予以充分认同,并在宣判后第一时间积极主动向原告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法律赋予惩罚性赔偿这把‘利剑’,绝非为了惩罚而惩罚。它的锋芒,指向的是那些视承诺如无物、拿法律当儿戏的故意重复侵权者。前案调解,本是给侵权者一个及时纠错、重回正轨的机会。但若将其当作‘一次性罚金’,以为交了钱就能‘续费侵权’,那不仅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更是对诚信营商环境的破坏。”该案主审法官蓝燕解释。
蓝燕表示,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更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该案中,某食品公司在已签订调解协议并承诺停止侵权后,短期内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本质上是漠视司法权威,无视商业诚信。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并非单纯追求经济惩戒,而是通过加重违法成本,向社会传递清晰信号:法律尊重并保护诚信履约,企业唯有将诚信内化为经营准则,以守法践诺赢得信任,才能为自身品牌筑牢最坚固的“法律包装”,在市场竞争中稳健前行。(通讯员 赵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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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糖果包装重复侵权被判二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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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李 倩
责 编:孙雅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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