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让我印象很深,不是因为金额大,而是因为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差了整整一倍还多。
当事人发现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持续向第三者转账,累计金额达90余万元。第三者原系娱乐会所从业人员,两人在娱乐场所相识后发展为不正当关系。
一审法院虽然认定赠与行为无效,但最终只判第三者返还不足20万元。理由很特殊:法院认为"部分转账系娱乐会所消费款",且"配偶在娱乐会所有消费行为、款项中混杂消费支出",还基于过错程度判决第三者仅承担三分之一责任。
当事人不服,继续委托律师上诉。
一审判决的问题出在哪
二审律师团队复盘后,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两个核心偏差。
第一,消费款与赠与款的区分认定有误。
一审法院将2020年8月至2022年9月期间的转账全部推定为消费款而非赠与。但律师团队指出,该期间正处于疫情特殊时期,娱乐场所大多处于暂停营业状态,所谓"消费款"的说法与客观实际明显不符。
更关键的是,即便存在部分消费行为,消费款应当直接支付给经营场所,而非持续转入从业人员个人账户。对方主张转账系消费款,依法负有举证责任,但在未能区分消费与赠与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二,法律适用存在根本错误。
一审法院以过错程度为由,酌定配偶承担三分之二责任、第三者承担三分之一责任,实质上径行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处理方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25号)的指导意见直接冲突。该指导意见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因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无过错一方有权向受赠人追回全部赠与财产。
二审改判的关键
二审阶段,律师团队围绕以上两个核心问题制定了上诉策略。
在事实认定层面,律师团队以疫情期间娱乐场所停业的客观事实为切入点,对一审关于"消费款"的推定提出有力质疑。同时指出,对方虽声称第三者在关联公司工作、转账系工资报酬,但实质上并未参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该安排系为维系婚外情关系所做的形式安排,不能据此认定转账款项为劳动报酬。
在法律适用层面,律师团队系统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之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无效行为财产返还之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意见,论证了一审判决以过错程度为由仅判令返还部分财产的处理方式确有不当。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转账时间跨度长、款项性质混杂,其中确实存在部分消费支出和共同生活消费难以精准区分。律师团队在坚持全额返还原则的同时,也客观呈现了案件事实的复杂性,为二审法院综合考量各方因素提供了充分的论证基础。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明确认定:一审判决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是根据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责任,未考虑当事人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受赠人追回全部赠与财产,处理不当。
综合考虑案件中消费支出、共同生活部分等难以区分的客观情况,二审法院最终酌定第三者返还金额由一审的不足20万元大幅提升至45万元。
这个案子给普通人的启示
第一,婚外情赠与行为在法律上不是"双方你情我愿"这么简单。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因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原配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全额返还,而不是按比例返还。
第二,消费款和赠与款的性质认定,举证责任在被告。
如果对方主张转账系消费款、工资或其他合理支出,依法应由对方举证证明。在款项性质混杂、难以区分的情况下,不能简单推定为消费款。
第三,一审败诉不意味着终局。
本案一审仅判返还不足20万元,但通过二审上诉,最终将返还金额提升了一倍以上。关键原因在于及时援引了权威的法律适用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出台,为二审改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第四,发现配偶有异常转账时,证据固定要趁早。
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关联公司工商信息、社保缴纳记录等,都是关键证据。时间拖得越久,证据越难调取。
这个案子的意义不仅在于帮当事人多追回了二十多万元,更在于二审判决进一步确认了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夫妻一方因婚外情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无过错配偶一方有权追回全部赠与财产,法院不应按过错程度径行减少返还数额。
婚外情赠与返还纠纷,表面上是钱的问题,实质上是法律对婚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的维护。原配在拿起法律武器时,既要固定好证据,也要找准法律适用的关键点。
本文涉及案例基于真实案件改编,人物信息已做脱敏处理。个案情况不同,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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