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3日下午,浩略律师事务所刑事二部第二十期内训活动顺利举行。本次内训以“刑事案件分时段分别审理的程序问题”为主题,邀请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浩略刑辩学院名誉院长韩旭担任主讲人。浩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浩略刑辩学院院长、刑事二部主任蒋为杰律师主持活动。下面为我现场即兴发言的学习体会和互动评论。
主持人蒋为杰:今天在座的有两位教授,一位是韩旭教授,一位是吴丹红教授。他们两位也都是兼职律师。但就我目前的感受,作为教授的韩旭老师,比作为律师的韩旭老师更出名一些;而作为兼职律师的吴丹红教授,我觉得比作为教授的吴丹红更出名一点。
韩旭教授:这个总结得好。
主持人蒋为杰:吴丹红律师,或者说吴丹红教授,这些年参与实践较多,辩护、代理了很多著名的刑事案件。这次案件,吴丹红律师也去旁听了,他是作为旁听人员观察了整个庭审过程。
韩旭教授:不仅旁听,还写了两三篇文章,是吧?
主持人蒋为杰:下面我们就请吴丹红老师来讲一讲程序问题及其他问题,大家欢迎。
吴丹红老师:首先谢谢韩老师的邀请,中午时韩老师给我打电话邀约。
韩旭教授:叫你过来吃饭嘛。
吴丹红老师:对,我要过来学习,因为前几天我和雨霞律师在孝感,通过旁听的方式,已经学习了一段时间。今天继续来学习。
吴丹红老师:也谢谢蒋院长。我觉得这个活动非常好,虽然是内部培训,规格却很高。今天王飞律师也来了,现场也看到不少认识的同行。我谈一下感想。韩老师分享的主题,我做刑辩律师二十年,实务中经常遇到同类问题。我是2005年博士毕业那年才开始做兼职律师,至今整整二十年。这二十年里,大大小小的案件经历过很多。
一、分案审理带来的程序弊端
吴丹红老师:我先讲分时段分别审理的问题。说实话,在湖北这个案件之前,我只听过分案审理。刑诉法规定,只有被告人未到案、涉案人数众多等法定情形,才允许分案。但实务中大量案件,法院利用分案手段逼迫被告人认罪认罚。
主持人:借此推进庭审。
吴丹红老师:我举几个真实案例。大约十年前,四川乐山一起网络贵金属期货诈骗案,平台对接新加坡富时50指数,全部是实时实盘操作,并非模拟虚拟盘。全案共50名被告人,办案机关按照业务小组拆分,分到五个区县法院各审一组,核心主犯组留在本地法院作为主案件。其他区县法院先开庭,涉案人员大多认罪认罚,快速认定构成诈骗罪并下判。等我们代理的核心主犯案件开庭时,我们提出完整无罪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不存在虚构事实,最多构成非法经营罪,不能定性为诈骗,两罪量刑差距极大。但前面分案判决已经形成既成事实,同一客观事实,不可能出现两份完全矛盾的裁判结论,我们的无罪辩护空间被彻底限制,即便多名律师联合做无罪辩护也收效甚微。这类操作后来被多地办案机关频繁使用。更极端的例子是江苏连云港网络放贷诈骗案,涉案平台仅短期高息借贷,借贷规则双方事先明确约定,不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不少借款人恶意“撸贷”拖欠本金。我们团队十名律师共同代理主要被告人,案件却被拆分为十一二个分案。我们每一个律师在单独案件中。办案机关先安排认罪认罚的从犯开庭宣判,全部定性诈骗;轮到我们代理的主犯,我们坚决不认可诈骗定性,完整梳理辩点。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也察觉到案件定性存在明显漏洞,但前面大量分案判决已经生效,无法全部推翻,只能尽力争取量刑降低。原本量刑建议十二年,最终调整至六年半。
吴丹红老师:在我看来,这种办案方式非常不合理。如果全案合并审理,十名专业律师协同辩护,完全有机会打掉诈骗罪名,仅认定非法经营,刑期甚至可以压至五年以下。拆分案件的核心目的,本质是限制辩护权与质证权。不同案件的被告人无法当庭互相对质,认罪认罚的同案被告人在其他案件中作出不利于主犯的供述,我方辩护律师无法到场质证、无法申请同案被告人出庭对质,刑诉法规定的质证权利在实务中根本无法落地。办案机关采取先易后难策略,让从犯先行认罪下判,形成既定裁判事实,直接封堵主犯无罪辩护的全部空间。涉黑涉恶案件中该问题更加突出,底层从犯全部认罪认罚、指证主犯,底层被告人大多指派法援律师配合指控,主犯辩护空间被完全压缩。孝感案件所说的分时段分别审理,本质还是违规分案。
吴丹红老师:从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来看,该案并不满足法定分案条件。分案制度设立初衷是便利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但人为拆分案件,隔绝同案被告人对质渠道,制造信息不对称,完全违背立法精神,不利于查清真相。
吴丹红老师:还有更离谱的分级分案操作。长沙中院一起涉恶案件,全案二十名被告人,三名主犯由中院管辖审理,十七名从犯分到基层县法院,两组法庭同步开庭。
吴丹红老师:我是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朱明勇律师代理第七被告,两边庭审完全隔绝,无法交叉对质。基层法院一审的二审管辖法院正是中院,中院同时审理主犯,后续上诉不可能得出完全相反的事实认定,实质上把两审终审变相变成一审终审。检察院直接拆分起诉,原本案件涉黑定性被打掉,仅以涉恶移送,刻意拆分管辖层级。
吴丹红老师:我们针对违规分案问题抗争两年多,案件移送法院至开庭间隔两年,期间没有收到任何延期审理书面通知。根据两高三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第六条,延期审理属于重大程序性事项,应当及时告知辩护人。部分规范办案单位会出具内部审批文书并送达通知,但当下大量案件完全省略该程序,这类违反法定程序的操作近年愈发普遍。
二、孝感案件暴露的多项程序争议
(一)辩方证据无合法性审查要求
吴丹红老师:旁听孝感案件后我写过文章,其中谈到证据合法性问题。控方证据需要满足合法性,但辩方出罪证据只要求真实,法律没有设置合法性门槛。
吴丹红老师: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全部针对公权力取证设置合法性约束,目的是限制公权力滥用。只要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即便取证手段存在瑕疵,只要内容真实就应当采信。举例:故意杀人案中,若被害人实际存活,即便我方通过非常规方式将被害人带到法庭,这份证据依然具备证明效力,不能因取证方式问题直接排除。公诉人要求审查辩方证据合法性,本身违背刑诉法基本原则。辩方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该举证责任完全归于控方。
(二)程序性辩护被认定扰乱法庭秩序
吴丹红老师:庭前会议提出证据异议是被告人、辩护人的法定权利,依据庭前会议规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两高三部《律师执业规范》第三十八条。但孝感庭审中,法官多次认为律师提出程序性异议属于扰乱法庭秩序。我专门撰文区分合法程序性辩护与扰乱法庭秩序的边界,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三)控方不提供举证提纲,举证质证规则失衡
吴丹红老师:公诉人全程不向辩护人出具举证提纲,与最高检《公诉出庭规范》、最高法《庭前会议规程》的要求相悖。庭前会议核心功能就是确认举证范围、顺序、方式,举证提纲是必备材料。复杂案件中,公诉人批量打包、分组举证,辩护人申请一证一质却不被充分保障。一次性出示几十份证据,被告人无法听清、记忆证据内容,不利于法庭查清事实。其他同类复杂案件中,法院都会在开庭前至少一天送达举证提纲,孝感案件完全未提供,令我十分震惊。
韩旭教授:补充一点,卷宗繁多的疑难案件,应当为每名被告人配备纸笔方便记录,该案并未落实。
吴丹红老师:其他案件均能保障该项权利,唯独本案缺失。
三、程序性辩护不能放弃,需熟练掌握程序规范
吴丹红老师:韩旭老师写过《》一文,我公众号也发布过相关文章,部分虽被下架,我后续又重新发布。即便当下程序性辩护阻力巨大,我们也不能放弃。想要做好程序辩护,必须熟练掌握整套法律规范:刑诉法、刑诉法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两高三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最高法三项庭审规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庭审突发状况瞬息万变,需要快速对应法条支撑辩护意见,即便无法背诵条文,当庭检索查阅也比完全不懂规范更有利。实务中高频用到的法条比较集中,比如两高三部规范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旁听同行都耳熟能详。实体公正固然重要,但程序公正是底线。基础程序权利无法保障,实体公正无从谈起。孝感案件前期程序保障缺失,容易让法官形成有罪先入为主的预判,将律师合法辩护视作庭审阻碍,刻意压缩辩护空间。
四、程序保障到位的无罪判例参考
吴丹红老师:我办理过多起程序保障完善、最终无罪的诈骗、合同诈骗案件,与孝感案件形成鲜明对比。
天津合同诈骗案:检察院量刑建议十五年,承办法官全程尊重辩护意见,完整保障各项程序权利,案件经审委会讨论判决无罪,检察院未抗诉,当事人获一百余万元国家赔偿,澎湃新闻曾报道。
青海3.8亿金矿股权诈骗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后最终改判无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庭审中我方申请专家辅助人、证人出庭、调取证据全部获准,法官专业细致,判决前先对被告人取保候审,充分体现司法担当。
五、对刑辩律师的两点核心要求:勇敢与智慧
吴丹红老师:结合本次旁听与实务经历,我有几点感悟。
第一,法学研究者不能脱离实务,需要走进司法一线。很多立法专家、刑诉法修改参与者缺乏一线办案体验,对认罪认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制度在实务中的乱象不了解,脱离实践的立法会产生现实问题。我非常认同韩旭老师理论结合实践的研究路径,龙宗智教授也是该思路,兼具检察官、学者、律师多重身份,理论与实务融合透彻,这类学者十分难得。
第二,刑辩律师必须兼具勇敢与智慧,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会损害当事人权益。我非常敬重王飞、徐昕、周泽、张青松等同行,他们都兼具这两种特质。
何为勇敢:发现案件程序、实体问题后敢于依法辩护、依法抗争,不做瞻前顾后的利己主义者。部分地区律师办案压力大,被行政机关约束,涉黑案件中甚至被要求禁止无罪辩护,但也有不少地方律师敢于坚守底线,比如辛本华律师,即便因办案遭受处分,庭审中依然坚持依法抗辩。
何为智慧:不是小聪明,而是在复杂案件中具备大局观和精准判断,这依靠长期办案积累沉淀,需要持续向同行学习。三人行必有我师,韩旭、王飞、李雨霞等同行的办案思路都值得我借鉴。
刑辩律师终身都需要学习,即便从业多年,也要向年轻律师学习新思路、新视角,不能固守老旧知识。今天到场也是向韩老师和各位同行学习,恳请大家多多指正。
主持人蒋为杰:好,感谢吴丹红老师精彩的分享。
(文字记录由ai根据2026年7月23日下午会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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