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施行的《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核心在于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原则性规定,细化为更具操作性的具体规则,尤其对“越级走访”和“重复走访”的登记处理作出了明确的新规定。

下面将《办法》的九条内容与《条例》进行逐条对比解读:

第一条:强调走访形式与层级

《办法》规定:信访人应优先采用书信、网上信访等书面形式;采用走访的,应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条例》依据:完全承接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解读:重申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依法逐级走访”的基本原则,引导信访人优先选择效率更高的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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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明确登记与受理程序

《办法》规定:明确了地方信访部门登记、转送交办并出具告知单的职责。同时强调,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在15日内书面告知接收情况及处理途径。

《条例》依据:细化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登记和告知的规定。

解读:将《条例》中较为笼统的登记和告知义务,具体化为“出具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告知单”等可操作的程序,压实了首办责任。

第三条:强化全程跟踪与督办

《办法》规定:要求各级信访部门全程跟踪,并对“应受理而不受理”等四类问题进行督办。

《条例》依据:与《条例》第六章关于监督和追责的精神一脉相承。

解读:这是对《条例》监督体系的执行层面细化,旨在从源头防止矛盾累积和信访上行。

第四条:【核心新规】进京走访须持省级文书

《办法》规定:跨越本级和上一级进京走访的,必须持省级机关、单位出具的告知、答复意见等书面材料或电子文书,否则不予登记

《条例》依据:是对《条例》第二十条“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严格执行和补充。

解读:这是《办法》最关键的条款。它通过“不予登记”的措施,将“依法逐级走访”从原则变为刚性约束。进京走访的门槛被实质性地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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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追究引发越级上访的责任

《办法》规定:因地方未依法受理办理、未规范出具文书导致信访上行的,上级信访部门应提出追责建议。

《条例》依据:落实了《条例》中“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制原则。

解读:与第四条形成闭环—既限制信访人越级,也追究导致越级的属地责任。

第六条:【核心新规】明确“不予重复登记”与“不再登记”

《办法》规定

信访事项在法定受理办理期限内重复来访的,不予重复登记

合理诉求已解决到位,仍反复进京走访的,不再登记,相关数据不统计、不通报。

《条例》依据:前者源于《条例》关于“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不予受理”的精神;后者是对《条例》第三十六条“复核后不再受理”在登记环节的延伸。

解读:这是另一项关键新规。它明确了两种“登记豁免”情形,旨在将有限的信访资源集中于新问题和未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办法》规定:对“应受理而不受理”以及“合理诉求已解决仍缠访”的典型案例,视情公开曝光。

《条例》依据:是《条例》关于“监督和追责”及“接受群众监督”精神的具体运用。

解读:通过公开曝光,同时对不作为的部门和缠访的个人形成舆论监督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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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这份《办法》是对《信访工作条例》的一次“精准补丁”和“执行升级”:

  1. 程序更细化:将《条例》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出具告知单”、“15日内告知”等具体动作。
  2. 门槛更明确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对“越级进京访”和“重复无效访”不予登记,这是对“依法逐级走访”原则最刚性的落实。
  3. 责任更对等:在规范信访人行为的同时,也强化了对基层不作为的督办和追责,力求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如果你正面临具体的信访问题,建议首先通过书信、网上信访等书面渠道提出,并保留好各级机关出具的书面答复意见,这是后续依法维权的关键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