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位朋友私信问我一个问题,他父亲几年前私下跟同村一户人家签了份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在对方几亩地上种上了药材。现在地被征了要搞建设,补偿款看着不少,结果村集体在信访回复中说,合同在村集体没备案,属于无效合同,他们不知情,补偿款给不了。

他很着急的问怎么办,这类问题其实在农村挺常见。

一、签了合同不算数?关键看村委会“同不同意”

《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除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和拖延表态的,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发包方是谁?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是村委会或村民小组。

问题就出在这儿—“同意”这两个字怎么算,各地法院看法差别很大。翻了不少判例,因为没经过村委会同意导致合同无效的,占了无效案件的四成多,比例相当高。

但“同意”的标准到底是什么?有的法院认为,要求必须村委会盖章、开大会通过,少一样都不行;有的法院灵活,认为村里一直没反对、地也交出去种了好些年,就等于是默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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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样的情况,不同法院判法可能完全相反

广东有个案子,谢某穗、刘某光等人签了转让合同,合同上虽然写了“经小坑片全体社长以上干部会议决定”,但没有社长签名,村委会也没盖章-。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1607号判决直接认定合同无效,理由是发包方同意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程序不到位就是不行。

但在高某锁与白某英、高某丽一案中,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民终2003号判决认为,原被告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虽未经席村村委会同意,但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村里也没明确反对,转让就有效。

孙某堂、吴某兰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申704号则裁定认为,驿坂村委会知道这事,但既没说同意也没说不同意,合同效力待定,得等村委会明确表态。这就尴尬了,万一人家一直不表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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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里“默认”也算同意?这些情况得知道

现实中多数土地承包转让根本没走正规程序,但法院通过一些“蛛丝马迹”认定了效力。

比如黄某朗与杨某光、杨某惠一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6民终1144号认为,发包方同意是实质性审批权,必须明示,合同落款的证明人即便是村小组组长,签名也只能算个人见证,不能代表村里同意。

但林某、陈某花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5249号就宽松多了,认为发包方同意可以宽松解释,个人签名且后续组织不反对可以认定为默认同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八民再字第1号判决更直接,马家坪村村长在合同上签字,属于职务行为,视为村委会同意转让。

再看默示同意这块。刘某伟、刘某与夏某金、王某坤一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9)吉0402民再6号再审认为,虽然合同没在村台账更名,但村领导认可、粮补款存折已变更到受让人名下、土地耕种十余年,符合转让的基本要件-。

如果受让人实际耕种多年没人干涉,法院也倾向于认定有效。王某强、倪某微一案中,受让人实际经营了18年,太子河村委会一直没提异议,法院认定转让合法有效。姜某顺、宋某环一案更典型,转让后受让人耕种了13年,虽然没经过村委会同意,但经过了村民小组同意,符合当地交易习惯,孙炉村委会也未反对,法院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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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到私下签转让合同这事,怎么处理?

首先看合同跟谁签的。如果是本村人之间转让,法院通常会宽容一些。如果转给了外村人,难度就大了。

其次看实际耕种情况。受让方种了多少年?补贴谁领的?村里这些年有没有过问过?这些事实往往比合同上的签字更有说服力。

我的建议是:跟村里协商时,重点拿实际履行说事。毕竟土地耕种了这么多年,村委会一直没表达异议,现在要征地了就说不知道,也说不过去。如果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法官也会看实际耕种这些因素。

不过,这类官司结果不确定性很大。同样的事实,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判法可能完全不一样。搜集证据很关键—任何能证明村委会知情的东西,哪怕是个村干部的口头承认,都可能有帮助。

最后想说的是

土地流转是大事,白纸黑字走正规程序最稳妥。但事已至此,也别慌,把事实理清楚,该争取的争取,该打官司的打官司,总有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