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触目惊心的数据背后
胜诉判决拿到手,强制执行启动了,查封的房产即将拍卖——这时候,突然冒出一个"案外人",声称这套房子早在查封前就租给了他,一租就是20年,租金一次性付清。
如果你是申请执行人,这一刻的心情,大概只能用"崩溃"两个字形容。
这不是孤例。据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7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答记者问披露,近年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滥提执行异议、通过虚假执行异议之诉逃废债务的行为"趋于隐蔽和复杂",已经成为破坏社会诚信、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
在北京,这种"假异议、真逃债"的操作尤为值得警惕。作为全国金融机构总部扎堆、互联网科创企业密集、中小企业活跃的经济重镇,北京每年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量巨大,涉及标的动辄千万甚至上亿。一个虚假的执行异议,可能让一家中小企业的现金流断裂数月,也可能让金融机构数十亿的不良资产清收陷入僵局。
潘东东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法院执行局一线工作8年。据其介绍,虚假执行异议的套路这些年不断翻新,从最初简单的"找亲戚签个假合同",发展到如今利用循环转账制造资金流水、倒签租赁协议、伪造以物抵债协议等"精密操作",甚至出现了"手拉手调解"后再以调解书为依据提出异议的连环虚假诉讼。
"执行异议制度本身是为了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被一些人当成了钻空子的工具。"潘东东指出,2025年7月24日施行的新司法解释,标志着司法层面对这一乱象的"全面亮剑"。
二、虚假异议的"三大套路":从租赁到以物抵债
要理解虚假异议的处罚风险,首先要看清它的"操作手法"。结合司法实践和近年典型案例,虚假执行异议主要呈现以下三种高频模式:
套路一:虚构租赁关系——"买卖不破租赁"被滥用
这是目前虚假异议最高发的领域。根据《民法典》第725条确立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即使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本是保护真实承租人权益的制度设计,却被被执行人利用为"护身符"。
操作手法并不复杂:被执行人与其控制的亲友或关联方倒签一份长期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0年、15年甚至20年,租金声称已一次性付清或通过"以租抵债"方式冲抵。当法院查封并准备拍卖该房产时,"承租人"便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带租拍卖"——这意味着买家拍到房产后,还要忍受10年以上的租约,拍卖价格必然大打折扣,甚至无人问津。
广西武宣县法院2025年审理的一起案件堪称典型:被执行人大山(化名)在房屋被查封拍卖后,其女儿小莉(化名)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已承租该房屋15年且租金全部付清。执行法官调取户籍信息后发现,两人系父女关系。听证过程中,大山竟谎称"不认识小莉",代理人大壮也否认认识大山。在公安户籍证明面前,谎言被彻底揭穿——法院认定两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进行虚假陈述,各处罚款2500元。
套路二:虚构以物抵债——"手拉手调解"暗度陈仓
这种套路更为隐蔽。被执行人先与他人串通,虚构一笔债务,然后通过法院调解程序快速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拿到民事调解书。随后,案外人以该调解书为依据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被执行财产享有权利。
河南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常某武串通赵某武制造银行流水、伪造借条,在查封前一天将常某武诉至法院。立案当天即达成还款协议,取得民事调解书。随后,赵某武持调解书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执行。洛阳中院入户调查发现,常某武及配偶仍在该房屋内居住并缴纳物业费、水电费——一个正常的"以房抵债"交易,债务人怎么可能还住在里面?经深入调查,两人存在循环转账,且伪造的借条上收款卡号竟然写的是当时尚未启用的新卡号。最终,两人因虚假诉讼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和两年六个月。
套路三:虚构出资事实——股东"循环转账"障眼法
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股东虚假出资同样是高发雷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打击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案例中,股东陈某辉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为逃避未足额出资的责任,通过"陈某辉→公司→陈某华→陈某辉"的循环转账方式,用100万元本金制造了300万元的出资流水假象,并虚假填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院查明后,除判决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外,还处以5万元罚款,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三、2025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一把悬在虚假异议头上的利剑
202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正式施行。这是执行异议之诉领域首部系统性的专门司法解释,其中第二十一条,被业界称为"虚假异议的终结者"。
该条文构建了一套"三级惩戒体系":
第一级:民事处罚——驳回请求+罚款+拘留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或者单方捏造案件基本事实,以执行异议之诉妨碍依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这意味着,企业一旦被认定为恶意串通,不仅异议请求被驳回,还会面临最高100万元的罚款,相关人员可能被拘留。
第二级:刑事追责——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这里的"刑事犯罪",最典型的就是虚假诉讼罪。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这意味着,协助被执行人逃债的案外人,不仅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还可能以拒执罪共犯被追诉。
第三级:民事赔偿——造假者"赔到底"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案外人等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致使执行标的无法执行或者价值减损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申请执行人不仅可以要求驳回虚假异议,还可以就因虚假诉讼导致的执行迟延、标的物贬值、律师费、鉴定费等实际损失,另行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对于北京的中小企业而言,这意味着被虚假异议"拖死"的困境有了救济出口——以前可能只能自认倒霉,现在可以让造假者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同条款第二款还将处罚范围扩展至"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这意味着,律师、证人、鉴定人如果参与造假,同样面临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追责。这一规定对北京的法律服务市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
四、法院如何审查?——从"书面审"到"穿透式调查"
2025年新司法解释不仅加重了处罚力度,更重要的是,它赋予法院更强的主动审查权。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执行异议审查有时偏重形式审查,对证据真实性的实质判断不够深入,给了虚假异议可乘之机。新规之下,法院的审查机制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1. 全方位事实审查
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案外人异议所依据事由的发生原因、时间、地点、真实内容和法律性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占有、使用等实际权利;权益取得是否导致被执行人责任财产重大不当减少;案外人经济状况、支付对价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是否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等事实。
2. 依职权主动调查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对执行标的进行实地查看、入户调查,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在河南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正是因为法院入户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仍居住在"已抵债"的房屋内,才揭开了虚假诉讼的真相。
3. 多部门联动打击
法院应建立并不断完善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线索移送会商工作机制。这意味着,一旦在民事审查中发现犯罪线索,将迅速移送刑事立案,实现民事制裁与刑事追责的"无缝衔接"。
4. 轮候查封人强制参加诉讼
新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执行标的被轮候查封的,法院应当通知轮候查封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制度设计将"双方串通"变为"多方制衡",让虚假诉讼难以通过"默契调解"蒙混过关。
5. 价款交付法院制度
新司法解释第14条创设了"价款交付法院"规则。案外人主张"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不动产"请求排除执行的,需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这一规定将虚假买受人"零成本造假"变为"垫资博收益",大幅增加了造假的经济成本。
五、企业实战指南:如何识别和应对虚假执行异议
对于北京的企业——无论是金融机构、互联网科创公司还是中小企业——当你的债权进入强制执行阶段,遭遇虚假执行异议时,被动等待不是办法。以下是一套经过实战验证的应对策略:
第一步:快速获取并分析异议材料
收到法院通知后,第一时间领取异议申请书、证据材料、法院听证通知书。重点关注:异议提出的时间点(是否在评估、拍卖等关键节点)?对方主张的是哪种权利(所有权、租赁权、抵押权)?证据材料是否完整(是否有银行流水、合同、登记证明等)?
第二步:系统收集资产权属证据链
围绕"权属、占有、出资"三大核心要素,全面收集证据:购买合同、发票、对公转账凭证、资产台账、日常运维记录、水电物业缴费记录等。对于虚假租赁异议,重点核查对方能否提供持续占有使用标的物的证据——真实的承租人不可能没有水电燃气缴费记录、物业费缴纳记录。
第三步:逐条梳理对方证据漏洞
虚假异议的证据往往存在逻辑矛盾:合同签订时间与查封时间高度接近、大额款项采用现金支付不合常理、付款方与收款方存在亲属/关联关系、证据材料之间存在时间线矛盾等。将这些漏洞系统整理成书面答辩状,逐条反驳。
第四步:利用听证程序主动出击
法院组织的听证会是揭穿谎言的关键机会。积极参与听证,当面质询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关系、交易细节、资金来源。在广西武宣县法院的案例中,正是通过听证中的当面对质,让被执行人"不认识"自己女儿的谎言暴露在法官面前。
第五步: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并主张赔偿
如能证明对方存在恶意串通,应书面申请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对相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依据新司法解释第21条第3款,保留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包括应对虚假诉讼的律师费、鉴定费,以及因执行迟延导致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和标的物价值贬损损失。
如果证据确凿,还可以申请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六、虚假异议的代价:用数据说话
让我们算一笔"经济账":
表格
对于北京的中小企业而言,一次虚假异议的代价可能是一笔巨额罚款加上刑事追责,足以让企业彻底"出局";对于金融机构和互联网科创企业,涉及的标的金额更大,赔偿责任可能高达千万甚至上亿。更重要的是,一旦被认定为虚假诉讼,企业及责任人的信用记录将受到不可逆的损害,在北京这样高度依赖信用体系运转的商业环境中,这种代价是任何企业都难以承受的。
七、结语:司法"亮剑"之下,虚假异议已经无路可走
执行异议制度是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安全阀",而不是被执行人逃废债务的"避风港"。
2025年新司法解释的施行,标志着人民法院对虚假执行异议的打击从"个案惩戒"升级为"制度性围堵"——从驳回请求到罚款拘留,从刑事追责到民事赔偿,从书面审查到穿透式调查,从单方处置到多方制衡,一整套"组合拳"已经形成闭环。
潘东东律师总结道:"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虚假诉讼,本质上是利用司法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让这类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后果——不仅民事上会被驳回、罚款、拘留,刑事上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而且民事赔偿条款让造假者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对于真正有执行回款需求的企业来说,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利好。"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任何试图通过虚假执行异议拖延执行、逃避债务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最严厉制裁。本文的分析基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可简单类比。如涉及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针对性的应对方案。
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25条、第40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116条、第118条、第2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2025年7月24日施行)第5条、第11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第21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10月30日发布)第8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
本文引用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打击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案例、河南高院执行异议之诉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广西武宣县法院(2025)案例、福建永春法院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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