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委托贷款中介办贷款,格式合同中,手写的收费条款竟暗藏陷阱,贷款到账后,贷款中介又以“配合走账、开具发票”为由,诱使贷款人交付大额现金再趁对方钱款失控、求助无门之时,迫使其签订高额服务费协议,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被撤销吗?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结的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认定。
2025年7月,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王某委托该公司办理贷款事宜,计划贷款金额20万元。签约后,某公司将该协议收回,王某手中未持有协议原件。
关于协议中综合服务费的手写条款,双方事后产生重大分歧:王某主张签约时手写内容仅为“5%+5‰”,某公司则主张条款为“5%+5‰/月×60期”。
2025年9月,银行向王某发放40万元贷款。放款当日,某公司工作人员以“配合做合同、开发票”为由,要求王某取现交付,并称扣除手续费后将相应款项退还王某,王某先后取出12万元现金交给某公司工作人员存入其账户。收款后,某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王某,合同书上载明的手续费标准为“5%+5‰/月*60期”,该12万元全部为贷款服务费,王某还需再支付2万。
王某觉察异常当即报警,公安机关调解未果。某公司提出只有签订新协议才退还部分款项。迫于无奈王某签订第二份《委托协议书》,约定服务费为8.8万元,同时约定第一份《委托协议书》作废。协议签订后,某公司向王某退还3.2万元。
此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第二份委托协议,并判令某公司退还相关款项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核心争议有二:一是第一份协议的服务费标准应如何认定,二是第二份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关于第一份协议的服务费标准,法院结合全案事实综合判断:第一,王某被告知手续费为14万元后立即报警,其显然对35%的服务费率不认可。
第二,按照某公司的主张,手续费高达贷款金额的35%,一般交易对象很难接受。
第三,第一份《委托协议书》中对贷款手续费的约定是手写,存在后期添加内容的可能。
第四,王某主张手续费金额为1.1万元,该金额恰是贷款金额20万元的5.5%(即“5%+5‰”)。
据此,法院依法采信王某的主张,认定双方原约定服务费标准为贷款金额的5.5%。
关于第二份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某公司在收取王某12万元前并未如实告知该费用系手续费,而是谎称扣除手续费后将退还相应款项。而经公安机关调解后,某公司仍不予退还相关款项。此时,王某已丧失对大额贷款资金的控制,且自身本就存在资金周转需求,显然处于一种迫切危困的状态。第二份协议中约定的8.8万元服务费占贷款金额的22%,远超此前协议约定的5.5%服务费率,且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提供了与高额服务费相匹配的服务内容,第二份协议成立时已构成显失公平。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王某与某公司签订的第二份《委托协议书》;某公司扣除服务费2.2万元(40万元×5.5%)后,退还王某6.6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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