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公安夏季治安
打击整治百日攻坚行动
第 35 期
电鱼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
属于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为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
扎实推进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工作
近日
古蔺县公安重拳出击
成功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
近日,大村派出所成功抓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某。
经查,陈某某与王某某结伴来到大村镇桑木河段,使用蓄电池、逆变器等组装的工具,以“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该案件中
嫌疑人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
电捕方式是天然水域全面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涉案捕捞地点为长江上游重点水域
属于长江十年禁捕管控范围
部分群众认为“电几条鱼自己吃”是小事
殊不知“电鱼”不仅违法
更是对水生态环境的毁灭性打击!
破坏生态
电鱼会导致水域内大小鱼虾甚至微生物瞬间死亡或丧失繁殖能力,造成“断子绝孙”式的破坏。
污染水质
被电死但未捞起的鱼虾沉入水底腐烂,会严重污染水体环境。
危及生命
电鱼设备多为私自改装,漏电风险极高,极易造成操作人员或周边群众触电伤亡。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最高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船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警方提醒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无论渔获物多少,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此,公安机关郑重提醒广大群众:
长江上游禁渔区内,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切勿心存侥幸,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非法交易渔获物等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守护古蔺绿水青山。
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人人有责
让我们共同守护一江碧水
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
古蔺公安
护蔺平安
来源丨大村派出所
编辑丨罗娅婷
一审一校丨田野
二审二校丨吴菁
三审三校丨万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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