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提新车刚满月,爱车就在高速上被追尾面临大修,虽然对方支付了维修费用,但车辆的贬值费用该由谁承担?车主易新因此把肇事司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7月24日,湖南汨罗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支持了车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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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车辆 通讯员供图

价值20万元的新车被撞大修

2025年2月2日,易新开车在高速路行驶时,被刘玲驾驶的车辆追尾,此时距离易新提车才一个多月,车辆上牌还不足一个月,行驶里程仅3800公里。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刘玲全责,易新无责。易新的车损失惨重,送修后恰逢春节假期,车辆在修理厂一待就是两个多月。

2025年4月25日,车辆修理完毕,易新取车后再次开车上路,发现依旧存在故障,几天后再次送修。刘玲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为此支付维修费30400元。

车辆虽经过维修,但易新认为事故造成了车辆贬值,同时维修期间产生了替代性交通费用。因与刘玲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易新起诉至法院,要求刘玲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贬值损失、替代性交通费等费用。

庭审过程中,易新申请对案涉车辆做贬值损失鉴定。评估公司作出鉴定,认定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为16462元。易新为此鉴定垫付4000元费用。

法院支持车主贬值损失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意见,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历经两次共计60余天的维修,维修金额达3万余元,且案涉车辆尾箱、备胎槽、后保险杠、左右后侧板均有严重的损毁,存在较大面积通过切割、焊接等方式修复的钣金。车辆修复后,受维修工艺、配件等影响,难以达到原装配质量,导致使用寿命、密封性、舒适性等性能下降,车辆技术指标难以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另考虑易新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因此,对原告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居住地与工作地的实际距离、通勤情况、工作时短距离出差打车及事故发生后应急打车等情形,酌情认定该笔费用为2000元。

刘玲的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而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可根据免责条款免除本案赔偿,刘玲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刘玲赔偿易新车辆贬值损失16462元、鉴定费4000元、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2000元,共计22462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刘玲主动向易新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极端情形下支持贬值损失

法官介绍,车辆的贬值损失,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是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对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的认定需要根据车辆购买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原因、修理后的组成部件更新和车辆性能恢复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购买不久,行驶里程仅3800公里,且造成案涉车辆相关配件严重损毁,该事故的发生必然导致车辆发生贬值,该贬值损失由车主本人承担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本案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石增辉 许碧源 蒋慧婷

编辑丨陈舒仪 实习生 李佳怡

一审丨陈舒仪

二审丨薛琳

三审丨彭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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