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子遭电诈50万转入药材商账户,起诉要求返还被驳回,法院:系真实交易对价,被告属善意取得;警方:系药材商货款,其对受害者情况不知情
今年4月,红星新闻曾报道河南三门峡女子周女士遭电诈一案。周女士接到冒充保险客服的电话,按对方指示操作后手机黑屏,银行卡内50万元被转走,资金流入云南景东药材商刘先生账户,随后被三门峡警方冻结。当时警方回应称,该笔资金系药材商货款,案件正在办理;周女士则称这笔钱本是给孩子买房用的。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周女士之后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刘先生要求返还50万元及利息,该案已有新进展:法院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刘先生基于真实中药材买卖合同收款,对资金来源不明知,属善意取得,周女士的损失应通过刑事案件处理。
骗子冒充客服骗取50万元
资金转入药材商账户
2026年1月26日,河南三门峡的周女士遭遇了一起冒充客服的电信网络诈骗。她接到一通电话,对方称她此前误操作投保了年交9600元的财产保险,可协助办理取消手续。周女士按照对方要求下载了一款名为“想追云”的APP,并加入视频会议。在输入密码及完成面部认证过程中,她的手机出现黑屏,随后收到建设银行发送的资金变动提醒,银行卡内的50万元被转出。
周女士的银行转账信息
周女士发现被骗后,当即拨打110报警。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于当日对案涉款项予以冻结,并对“2026.1.26湖滨周女士被诈骗案”立案侦查。案涉50万元资金在到账后被公安机关紧急冻结,冻结期限截止到2026年7月26日。
2026年7月9日,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经查,刘先生系西双版纳神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刘先生称其收到周女士转账500000元系其售卖中药材的货款。我单位核实了刘先生发货药材及公司实际运营等情况,证实了刘先生所述属实。现我单位对刘先生的核查已经完毕,证实了刘先生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其主观上认知该笔款项系货款,其对周女士系受害人的情况并不知情,故刘先生非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原告以不当得利起诉
被告主张善意取得
2026年7月16日,周女士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将刘先生诉至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周女士在起诉中主张,其转出50万元系受诈骗所致,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获得原告资金。
根据一审判决书,案涉50万元资金转入了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刘先生的银行账户。刘先生系西双版纳神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该公司主营业务为中药材砂仁和水果的种植、加工、销售。
案涉50万元资金转入了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刘先生的银行账户,图为银行卡(资料图/图文无关)
判决书显示,2026年1月21日,一个微信昵称为“韩式药业”的案外人联系刘先生采购砂仁,双方约定采购砂仁4150公斤,单价126元/公斤,货款合计522900元。刘先生随即与上游卖家马关县德超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梁某联系采购对应货源,协商单价为118元/公斤。1月21日,刘先生收到24000元定金后,按照案外人要求将4150公斤砂仁从文山安能物流发货至安徽亳州安能物流仓。1月26日,案外人在安徽亳州验货后,刘先生建设银行卡收到了周女士转账的50万元。刘先生确认收到货款后通知物流仓放货。本次交易货款应为522900元,而案外人共支付了524000元,溢付1100元。
刘先生答辩称,其收取案涉50万元货款存在真实、合法的中药材买卖合同基础,取得款项具有法律依据,不满足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他称自己通过公开药材平台对接买方,全程正常洽谈、备货、发货、收款,交易流程符合行业惯例,买方现场验货、自主转账,从未透露资金来源。收到款项当晚账户被公安冻结后,他第一时间在本地派出所报案,主动配合三门峡湖滨分局刑侦大队调查,完整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物流发货单据、上游进货凭证、验货记录、银行流水等全套交易证据。
法院认定被告系善意取得
周女士的损失应通过刑事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不当得利成立需要符合得利人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四个构成要件。
法院指出,原告周女士被骗的50万元虽直接转入被告刘先生银行账户,但该转账并非基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主动给付,而是案外人通过操控原告的账户完成的资金给付,原、被告之间无任何买卖合同或其他交易,不存在直接给付关系。而被告取得案涉款项的原因,系其与药材购买方通过磋商达成真实的药材买卖合同关系,并在其明确付款后放货的条件下取得,其收款后也按要求全部交货,对方全部提取货物,双方达成的药材买卖合同履行完毕。被告取得的案涉货款系其交付对应货物后获取的交易对价,该款项的取得具有明确、真实的基础合同关系,具有法律上的取得原因。
法院驳回了周女士的诉讼请求,图为法槌(资料图)
法院还认定,作为普通市场交易主体的被告,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其对收取的货款属于原告被骗资金主观不明知,事前也不可预见,其交易行为属于市场正常交易,对案涉款项的取得属于法律上的善意取得,法律对该市场交易安全和交易信赖应当予以保护。溢付的1100元由被告对接侦查机关处置。
法院指出,原告周女士的案涉损失,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损失应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予以救济。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女士的诉讼请求。10月17日,周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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