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王某某和女友谢某某盯着小象超市等平台的宣传瑕疵,开多个账号一件一件拆单买,9个月下了1118单,转头向12315、12345投诉几百次,每单开口要500元,不赔就“一直投诉到立案”。7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两人不是消费者,是借维权进行敲诈勒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两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六千元。两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王某某伙同女友谢某某,先是在网上“学习”了职业打假视频的话术,然后找到平台上存在宣传瑕疵的商品,通过控制多个账号,对小象超市等平台上的洗发露、面膜、牙膏等13类日化用品进行拆分式下单——每单只买一件商品,累计下单1118笔。下单完成后,二人以商品宣传存在问题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北京市12345平台提交投诉举报共计数百次,明确向企业表示,每单赔偿500元,“如不支付赔偿,将持续投诉,直至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处罚”。
截至案发,二人累计向企业索赔金额近47万元,实际既遂获利11.65万元,另有35万元因企业拒绝支付而未遂。其中,谢某某既遂获利0.85万元。
2025年12月10日,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谢某某家属代为退赔0.85万元,王某某家属代为退赔11万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购买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求,且多次得逞后继续批量购买并追加索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两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六千元。
朝阳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审本案的法官孟慧慧介绍,正常的消费维权行为,是监督市场主体违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维权行为,但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刻意制造索赔条件、以投诉举报相要挟牟取不当利益,则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该案中,法院综合考量了被告人的消费者身份、购买数量、下单方式、投诉频率及索赔手段等多个维度。王某某和谢某某买这些东西不是为了消费,而为了索赔有目的去购买,且超出民事索赔范畴,构成刑事犯罪。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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