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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有没有搞错?广东广州,一女子向媒体求助反映,前一段时间,参加同学聚会遭侵害猥亵?涉事男子获刑一年,对此女子出了不同意见:身体精神严重受到伤害,法院判决过轻,明明构成强奸,已提交抗诉申请书!网友纷纷留言:这就是强奸怎么定罪猥亵呢?
#女子参加聚会遭猥亵 男子获刑一年#
据大河报报道称,近日,一位来自广东的陈女士(化名)联系热度新闻 记者,称在2025年11月1日,一男子孔某趁她聚餐醉酒、丧失反抗能力之际,将其带至酒店实施侵害,一审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据介绍,案发2025年10月31日晚,男子孔某与陈女士一同参加朋友生日聚餐,席间共同饮酒。
2025年11月1日凌晨1时55分许,孔某趁陈女士深度醉酒、意识模糊、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将其私自带至广州市越秀区某宾馆开房。
后对陈女士实施搂抱、亲吻、抚摸下体等侵害行为,随后自行先行离开酒店。当日凌晨6时许,陈女士酒醒后发现自身赤裸,当即选择报警。
案发当日下午15时许,孔某接到警方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2026年6月10日,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孔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同时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备坦白情节为由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对于判决结果,陈女士认为过轻。她表示,该案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自身因本次恶性侵害事件遭受巨大身心创伤,长期陷入抑郁状态,需要定期就诊心理科、长期服用抗抑郁药物,生活和精神状态遭受毁灭性打击。
目前,陈女士已正式向检察机关提交抗诉申请书,申请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定性定罪、从严追责。
评论区中,马上有热心网友留言:支持法院判决,定性准确,看似一年刑期少了,而从案件分折也是合理的,其一无前科并到案后如实交待,其二是在对方醉酒无意识情况下实施的,说强奸有些迁强,其三被“脱光”符合让人更好入眠休息的认知。如今事过9个月之久,并没有听到下文,恐怕此案被害者诉求很难被法院支持。
不少网友在追问:就两人,一个喝的烂醉,这事后是怎么知道猥亵的?这就是强奸怎么定罪猥亵呢?
还有不少网友提醒:话说回来,在聚会上尤其是女人还是不要过量饮酒才是,小酌可凝谊,大饮则伤相,对谁都不好。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
第一,为什么司法机关认定男方构成猥亵而不是强奸?
首先,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按照《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强奸罪主观上追求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是以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寻求性刺激。
也就是说,醉酒状态下实施侵害,仅代表手段属于“其他强制手段”,不能直接等同于强奸。最终罪名,取决于全部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具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图与对应行为。
本案中,不能单纯凭借受害者感受定罪,结合证据来看认定强制猥亵并无问题;嫌疑人无犯罪前科、主动到案坦白,法院从轻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受害者醉酒被带至酒店遭受侵犯,为什么不构成强奸?
首先,刑事诉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认定罪名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强奸未遂≠强制猥亵。强奸未遂是主观想要发生性关系,因为客观原因没能完成;强制猥亵自始至终没有性交目的,只实施亲吻、抚摸等行为。两者量刑、罪名性质完全不同。
本案中,如果现场物证、双方陈述、酒店勘验材料,无法证实孔某实施性交行为,也无法证实其具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目的,法院不能按照强奸罪定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公诉案件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5日以内,申请检察院抗诉。
因此,本案中,检察院审查卷宗之后,有权决定是否提起二审抗诉,这也是陈女士当下采取的维权方式。
接下来,现在案件进入抗诉审查阶段,检察院会重新全面审阅全部卷宗、证据,最终决定是否提起抗诉。
两种结果都有可能:如果认为一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会启动二审;如果认定原审判决无误,将会驳回抗诉申请。
第三,女性外出聚会切勿大量饮酒,醉酒之后失去自保能力,极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首先,即便被害人自身饮酒,绝不代表同意他人实施侵害。趁妇女醉酒不知反抗实施性侵,依然构成犯罪,行为人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理由。
人在深度醉酒后,没有办法识别危险、反抗侵害,事后取证难度大幅提升。很多私密场景缺乏目击证人,关键物证极易灭失,增加司法认定难度。
提醒大家注意,第一时间保留证据,不要清洗身体、不要清理现场,立刻报警,同步留存聊天记录、监控、就医病历,为后续案件侦查固定完整线索。
最后,两条重要建议送给所有人:
1. 面对聚会应酬,守住饮酒底线。保持清醒,尽量结伴同行,不要独自跟随异性前往酒店、陌生场所;
2. 不幸遭遇性侵害,不要隐忍、不要慌张,立刻报警,完整保存一切物证,借助法律手段追责到底。
大家觉得一年的刑期是否合理?如何区分强奸和强制猥亵?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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