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涉及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案件中发现,该罪虽然是一个轻罪,但在立法及司法层面的问题很多,但在地方司法实践中都因“轻罪化、缓刑化”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条件下消化和隐藏了。这种处理思路在从严治军形势下的军事司法实践中可能有些水土不服,这将影响到对犯罪军人的正确定罪处罚。
近期,有关单位陆续查处了一批军人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案件,地方公安机关也将查获的涉及现役军人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案件移送部队有关部门。
案例一:现役军人张三为某部驾驶员,在运输物资过程中得知军需库房存有一批新式迷彩服,遂伙同他人从窗户翻入军需库房盗出迷彩服120套,通过网络平台出售,经鉴定该迷彩服为武装部队制式服装,采购价约24000元。
案例二:现役军人李四为某部军需库保管员,负责单位被装的管理和发放工作,为满足自己高消费的欲望,累计从军需库中取出军装1000套出售,经鉴定该服装均为武装部队制式服装,采购价约300000元。
案例三:现役军人王五为某部连队战士,在一次为军需部门出公差时发现库房一扇窗户无法锁死,在一日凌晨从窗户进入库房,将200个常服帽徽盗走,制作成汽车挂件以40元/个变卖,共获利8000元,经鉴定帽徽属于标志服饰,采购价为800元。
上述案件如何定性,需结合行为人的身份、是否具有公职并利用职务便利、军装的性质、数量、价值等因素进行分析,具体涉及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贪污罪、盗窃军用物资罪、盗窃罪四个罪名。
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刑法》第375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的入罪标准为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20000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
贪污罪:《刑法》第382、3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万元、20万元、300万元。
盗窃军用物资罪:《刑法》第438条规定,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罪的入罪标准为2000元或后果严重。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定罪,首先应理解刑法上的几个概念,即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和牵连关系。
法条竞合用特殊。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条文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本质上是侵犯同一法益,仅适用其中一个条文定罪即可。盗窃罪与盗窃军用物资罪为法条竞合关系。军人盗窃军用物资,既构成盗窃罪,也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在法律上属于法条竞合,优先适用特殊法条,即盗窃军用物资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想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不同罪名,且各罪名之间无法条上的逻辑关系,侵犯的是不同的法益。比如,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强行闯卡、碰撞警车,高速行驶、多次违章并造成多人伤亡,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牵连关系择一重。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类型性牵连,即某种犯罪通常是另一犯罪的手段或结果,具有通常性、伴随性。如伪造武装部队公文实施诈骗,构成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与诈骗罪,前后两行为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属于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应对张三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或盗窃军用物资罪择一重罪处罚。
张三为军人身份,其盗窃军用物资,涉案金额达24000元,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张三出售成套武装部队制式服装120套,数量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两罪属于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
盗窃军用物资价值24000元,是入罪门槛2000元的12倍,属于情节严重,基准刑可能达到5年以上;出售成套武装部队制式服装120套,是入罪门槛30套的4倍,基准刑大约在8-10个月。显然,盗窃军用物资罪为重罪,应对张三以盗窃军用物资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应对李四以贪污罪或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择一重罪处罚。
李四为军人身份且具有保管被装的职责,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将价值300000元的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其将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出售的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同样,两罪属于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
贪污300000元,基准刑一般在3年2个月左右;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1000套,该罪的最高刑为3年。显然贪污罪为重罪,应对李四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也有观点认为,如出售是本身贪污行为本身的一部分,即以出售的方式进行贪污属于想象竞合,无论牵连关系还是想象竞合,均是从一重罪处罚,不影响如何定罪。
还有意见认为,贪污后的处分行为(包括出售)并非贪污行为的类型性伴随行为,贪污既遂后的独立处分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应当数罪并罚,但在司法实践中采纳此观点的并不多。
案例三:应对王五以盗窃军用物资罪或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择一重罪处罚。
王五为军人身份,其盗窃常服帽徽200个,价值800元,未达到盗窃军用物资罪的入罪标准;其将200个帽徽出售,帽徽属于刑法规定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中的标志服饰,王五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随着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深入,涉军犯罪日渐增多,各种新型犯罪向军人军营渗透,军人犯罪预防面临新的形势,也给涉军犯罪辩护提出的挑战。
军事司法机关亦应加强涉军犯罪研究,把军人犯罪案件抓准、定实,以科学准确的理解处置,实现认罪服判,不留司法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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