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党产委员会今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昨日驳回党产会上诉,就国民党“国发院”(原革命实践研究院)土地追征案判决党产会败诉确定,认定仅“无偿或显低价取得”的党产可追征,党产会虽尊重但难认同;党产会表示,国民党当年购地资金高达85%来自政府拨助等,形同无偿取得,转卖谋取逾32亿元暴利却无须归还全民,有违转型正义与民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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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产会表示,在前两个类似案件中,最高行政法院认为针对政党不当取得且已出售之财产,唯有在政党于“取得当时”系以无偿方式,或是以显失公平的低价取得者,始得依据“不当党产条例”进行追征。换言之,仅有那些能够证明以低价或免费取得的财产,方能依法追回;其余经历过转手的个案,纵使明显涉及权力滥用或不法情事而取得者,皆将被排除在追讨范围之外。尊重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律意见,但不能认同,此一立场已在前例表达。

党产会表示,然而在本案件中(指国民党“国发院土地追征案),党产会早已于作出行政处分时(111年2月8日)发出声明,向社会大众说明党产会在本案处分追征中国国民党出售“国发院”土地价额之缘由。

党产会指出,根据该声明,“中国国民党42年至69年6月之预算收入中,政府补助收入部分包括总预算协款、政府防卫捐项下拨助、台湾省政府拨助革命实践研究院经费等,平均占总预算收入达85.38%,相较符合政党本质之党员党费,仅占总预算收入1.83%。又为解决党中央经费收支差绌之情形,中国国民党之解决方式系“洽从政主管同志设法以政府预算增加补助”,或将部分党务工作移由政府办理,甚至以向中央银行“无息贷款”之方式支应。从而堪认上开期间被处分人符合政党本质之收入早已支用殆尽,故用以购置附表所列土地之财源,均非来自于中国国民党之党费等符合政党本质之收入,而属不当取得之财产。”

党产会表示,也就是说,国民党所谓“购买”“国发院”土地之价金,皆为来自政府之不当取得金钱。即令当时取得土地是以买卖的形式为之,但是这些购买土地的金钱,全数是以违背政党本质及悖于民主法治原则之方式取得,形同中国国民党以无偿方式取得案件土地。

党产会表示,站在推行转型正义工程以追求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深化的立场,期盼最高行政法院能在判决理由中具体指明,为何一个政党,可以由政府常年编列预算供给其开销,用这些来自于政府编列的预算购置土地经营其党员干部训练中心。待政府推行转型正义工程之际,转卖给民间建设公司谋取巨额政党利益(逾新台币32亿元),竟不需要归还这些不当利益于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