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建利提请假释的公示,资料来源于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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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建利提请假释的公示,资料来源于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官网

2024年3月20日,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官网对伍建利提请假释的公示,离伍建利二审宣判才过去一年八个月

举报人:
池文,原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民警。
2018年向台州市黄岩区纪委举报通奸副局长周祥辉遭泄密,遭到周祥辉的保护伞--时任台州市公安局局长伍建利(已落马)的报复陷害,获刑2年。
出狱后,2021年6月28日在赴京举报途中遭到台州市政协副主席、时兼任黄岩区委书记陈建勋派出的截访人员围追殴打,在网上发出求救信息实施正当防卫后,遭到陈建勋的报复陷害,获刑2年6个月。

被举报人:
伍建利,原浙江省台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通奸副局长周祥辉的保护伞,池文第一个刑事冤案的制造者。 曾获“任长霞式优秀公安局长”“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被称为“网红局长”。
2020年8月2日,伍建利接受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2年6月29日左右,犯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二审改判有期徒刑6年。

减刑、假释相关司法解释、文件等规定:
1、《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下简称《浙江实施细则》)

2、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
的意见 (中政委﹝2014﹞5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
23号) (以下简称“2016年《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
019]6号) (以下简称“2019年《补充规定》”)
5、法释〔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6、《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
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央政法委、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发布《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强调“坚决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在浙江,原台州市公安局局长伍建利这样的“有权人”,在终审宣判才过去一年八个月就被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公示假释,并拒不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伍建利的假释裁定书,严重违反了《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等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伍建利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伍建利是普通立功,根据司法解释,最多减刑9个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伍建利假释案经办法官回复举报人:伍建利是普通立功。

2019年《补充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作出了补充规定。

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立功最多减刑9个月,重大立功最多减刑一年, 第六条规定:假释从严。

伍建利其中一项是受贿犯罪,完全符合2019年《补充规定》的要求,伍建利跨过“普通立功最多减刑9个月,重大立功最多减刑一年”两个门槛,升格为直接假释,严重违法。

二、违规提前启动伍建利报请假释的程序

《浙江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且服刑期间超过2016年《规定》、2019年《补充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的,刑罚执行机关方可启动报请减刑的程序。

2016年《规定》第七条和2019年《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都规定像伍建利这样的受贿职务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2019年《补充规定》第六条规定: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根据该规定,伍建利如果要假释,要在减刑的基础上从严,最起码要在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启动报请假释的程序。

《浙江实施细则》第78条第二款规定: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即入监之日。2016年《规定》第四十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但是伍建利在入监服刑才一年八个月就被公示假释(目前不知道具体入监时间)

公开信息显示,浙江省高级法院微信公众号2022年6月29日推送消息:该院近日对浙江台州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伍建利受作出终审判决,对其所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追缴其退出的受贿犯罪所得242.482377万元,上缴国库。

最早,伍建利在2022年7月入监执行刑罚,到2024年6月才满执行二年,但是伍建利在2024年3月20日,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官网就对其提请假释公示,如果扣除公示前在监狱内呈报所要的2个月左右的时间,伍建利在入监执行刑罚才过去1年6个月就被启动报请假释的程序,严重违法。

即使伍建利有立功,没有任何规定可以提前启动报请假释的程序,《浙江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罪犯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不受本实施细则有关表扬个数的限制,但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应当符合2016年《规定》、2019年《补充规定》的规定。

《浙江实施细则》第39条第一款规定:罪犯符合刑法、2016年《规定》、2019年《补充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等有关假释的规定,可予假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八)适用2019年《补充规定》的罪犯;

伍建利属于2019年《补充规定》的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

根据《浙江实施细则》第39条第三款的规定:考核期内二分之一以上的考核周期均被评定为“积极”等级的,可以假释。伍建利的考核周期最起码要入监后二年,伍建利即使最早2022年7月入监,扣除入监学习2个月,新犯学习1个月,到2024年1月左右启动假释程序,其考核期只有一年三个月,即使伍建利在2023年在浙江乔司监狱被评为“积极”等级,伍建利也未达到所需的考核周期,不仅不适用这一条的假释规定,而且考核周期未到就启动假释程序,严重违法。

三、伍建利假释裁定书违法不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2014年1月21日中政委﹝2014﹞5号文印发)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第19条都规定:假释裁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简称《意见》)视频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景汉朝出席并讲话。

景汉朝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意见》,重点要抓好“五个一律”,即: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接受全社会的广泛监督。

景汉朝在全国法院视频会议上强调 坚持“五个一律”强力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五个一律,资料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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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一律,资料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2025年2月13日,“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正式开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出席开通活动强调,要以信息网的开通为契机,切实贯彻落实“五个一律”要求,全面推进阳光司法,确保每一件“减假暂”案件审理的透明和公正。

重申”五个一律“,资料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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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五个一律“,资料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经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伍建利假释案件经办法官了解,伍建利假释裁定书没有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的原因,是假释裁定书涉及到立功线索,属于2016版《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这是对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假释,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公然挑战,如果涉及到涉密的内容,在伍建利的假释裁定书上可以不公开涉密人员的信息,但对伍建利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的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假释的法律依据等,这些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第17条规定的内容必须上网公布,接受全社会的广泛监督。

伍建利假释案经办法官引用了2016版《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却不提第六条的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伍建利假释案不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同时,伍建利假释案经办法官还欺骗举报人:

1、经办法官说:2014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文件和司法解释,要求减刑、假释裁定书一律上网向社会公示后,2016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其中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但是,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其中第四条第四款作出过同样的规定。2016版只是在2013版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2013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经办法官说:即使要公布伍建利的假释裁定书,也过了法定公布的时间,根据2016版《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这不是将错就错吗?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规定,即使冤假错案也要敢于纠错、及时纠错、全面纠错。

四、立功线索存疑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明确了立功的认定和处理: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线索,不能认定立功。

伍建利作为前台州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完全有条件将本人在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

伍建利假释案裁定书,至今未公开,让人难免不产生怀疑,因此,公布伍建利的假释裁定书,依法接受全社会监督,伍建利的立功是不是将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拿来领功就一目了然。

五、监督缺位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

(一)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五)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伍建利假释案最起码不符合第(一)(三)(五)款的规定。

中央政法委、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的公正,不仅在于法槌落下的一瞬,更在于刑罚执行的始终。

曾几何时,“孙小果案”“郭文思案”“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案”暴露出的“纸面服刑”“提钱出狱”“虚假立功”乱象,刺痛着全社会的神经。

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文件和司法解释,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十年后的2024年,落马公安局长伍建利假释案件,最多减刑9个月升格为假释、违规提前启动报请假释程序、假释裁定书不通过互联网向全社会公布接受全社会的广泛监督等严重司法腐败问题,伍建利的立功线索的真实性、合法性尚存疑,请求中央政法委、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伍建利违规假释案件提级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