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老人在养老院阳台坠楼身亡,此前已有轻生行为被制止。养老院以“老人系自杀、已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吴磊律师代理家属一方,紧扣养老院未履行24小时安全保障义务、未升级护理等级、对可预见风险未采取防范措施三项过错,一审胜诉后在二审阶段成功维持原判,家属获赔8万余元。本文还原该案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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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对入住老人负有何种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一起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的案件,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
92岁老人因年老多病入住某社会养老院。入住期间,老人因长期腰椎疼痛难忍,曾于2022年6月在阳台翻越栏杆意图轻生,被护理人员及时制止。此后,养老院仅向家属出具了风险告知单,未提高护理等级,也未采取增设防护栏、加强巡查等针对性防范措施。老人经短暂住院治疗后返回养老院,仅隔两天再次翻越阳台坠楼,经抢救无效离世。
家属认为养老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养老院以“老人系自主轻生、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协商无果后,家属委托吴磊律师提起诉讼。
吴磊律师代理该案后,将论证重点锁定在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层面。作为三级律师,其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衔接适用有较为系统的把握。庭审中,代理意见围绕三项过错展开:其一,老人已有明确自杀前科,属于高度风险人员,养老院依法负有更高注意义务,仅出具告知单不构成有效防护;其二,依据规定养老院须实行24小时值班及监控安全保障,老人坠楼前在阳台徘徊数分钟未被发现,监控值守存在明显疏漏;其三,养老院未按规定重新评估护理等级、未采取任何针对性防范措施,违反法定义务与合同约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养老院违反24小时值班监控、安全防范及风险护理义务,判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2265元。
养老院不服一审判决,以“老人系故意自杀、自身原因死亡、机构已尽义务”为由提起上诉。吴磊律师在二审阶段代理被上诉人一方,针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单方告知或家属签字免除;老人死亡与养老院看护不力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审责任比例合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全面审理,采纳了代理方的全部核心观点,认定养老院在明知老人有轻生行为后未提高防范等级、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存在明显过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明确了养老机构对高风险老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仅停留于书面告知层面,须落实为具体的防护措施。对于杭州及周边地区遭遇类似情况的家庭,该案在法律适用和举证方向方面提供了一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