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搭乘顺风车引发的纠纷。男子赵某乘顺风车返乡时突发心梗不幸离世,家属以司机韦某救助不及时、涉非法营运为由,索赔18万多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行程属合法的顺风车合乘,赵某所付车费仅用于分摊出行成本,属于法规认可的民事互助顺风车。其次,不能用专业医护标准苛求普通车主,车主已尽救助义务。最终法院驳回赵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男子乘顺风车时发病身亡,家属状告车主索赔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2月13日,赵某网上下单乘坐顺风车,自广东省返回广西横州市某小学附近。韦某驾驶私家车承接该订单,赵某支付了车费204元。当天晚上近8点,车辆行驶至某小学附近,韦某发现赵某无应答、处于无意识状态,当即采取掐人中、清理口鼻异物等措施,并向别人呼救、明确求助别人联系家属和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场后对赵某进行急救,但因抢救无效死亡。同年2月25日,司法部门召集赵某家属、韦某进行调解,赵某家属要求韦某补偿丧葬费3万元,韦某仅同意补偿1000元,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赵某家属于今年4月将韦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韦某赔偿赵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8万多元。理由是韦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属于非法营运。当发现赵某无应答、已处于无意识状态后,韦某未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未将乘客就近送往医院抢救,而是先寻找路人联系家属,导致赵某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后来医生到场抢救,约半个小时后判定赵某死亡,原因为突发心梗。赵某家属认为,韦某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顺风车虽属于民事互助行为,但韦某一旦承接订单并实际搭载乘客,即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必要的救助义务,韦某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赵某自身疾病是死亡主要原因,但韦某救助延误,加重了死亡后果发生的风险。家属认为,综合该案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大小,主张韦某承担20%的补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

法院认定车主已尽力救助,驳回家属诉请

广西横州市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对赵某一家痛失爱子的不幸遭遇深表痛惜,但司法裁判既要饱含人文温度,也需严守法律与政策尺度,以客观事实、法定过错作为评判的根本依据。赵某坐韦某的顺风车,是仅分摊通行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共享出行行为,驾乘双方形成的是民事互助合乘关系,应按照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双方责任。

首先,赵某搭乘行为属于合法的顺风车合乘,其家属认为韦某“非法营运”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采纳;其次,韦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存在未尽对后排乘客注意义务的过错。赵某所患心梗,具有突发性、隐匿性,疾病在车辆行驶途中骤然发作,不存在明显事前征兆,韦某作为普通人,不具备提前察觉、预判乘客发病的条件和能力。因此,韦某在车辆行驶阶段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另外,不能将韦某等同于专业急救人员,对其施加严苛的专业救治义务。当时韦某在发现赵某无应答、无意识的情况下,随即对赵某进行掐人中、清理口鼻异物等简易急救操作,并在自身不熟悉当地环境、天色已晚的情境下,向附近小卖部村民高声呼救,明确要求路人帮忙通知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此一系列处置行为,是普通人面对他人突发重病昏迷时合乎情理的本能选择,救助措施及时合理,已经达到常人应当具备的救助标准,充分履行了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不存在消极不作为故意拖延救治的过错。死者家属以事后理性的视角,苛求韦某必须自行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或者将患者送到医院救治,脱离了客观现实情况,法院对此不予采纳。法院认为,韦某的驾车行为及救助行为与赵某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今年7月2日,横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见习记者 杨少帅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顾元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