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工程款纠纷再起波澜:高兴建设上诉直指一审“五大硬伤”,程序与实体双重争议!

转自百家号:老广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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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兴建设”)因不服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苏0703民初296号民事判决,正式提起上诉。在这场涉及自然人唐立成及多名第三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高兴建设在上诉状中火力全开,直指一审判决在程序合法性、管理费扣减、造价认定、举证责任及逾期利息等五大核心问题上存在严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这起案件不仅牵涉巨额工程款结算,更触及了建筑行业中“无效合同下的管理费”及“总包合同条款穿透效力”等复杂法律争议。

程序之问:发包人缺席,核心事实如何查清?

高兴建设在上诉中首当其冲地提出了程序违法的质疑。据上诉状披露,案涉工程的核心事实——包括总包结算总价、2%计价下浮条款、400万元停工损失及房产抵款等,均发生在高兴建设与发包人江苏金科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然而,在原审中,原告唐立成主动撤回了对金科公司的起诉,且法院未准许高兴建设追加金科公司为第三人的申请。高兴建设认为,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导致地块整体造价与损失分摊等关键事实无法核实,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实体之争:合同无效,12%管理费究竟该不该扣?

本案的另一大争议焦点在于12%的管理费(含个税)。双方签订的《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虽因唐立成无施工资质被认定无效,但高兴建设强调,其实际提供了建筑资质、派驻人员并承担了总包风险。原审简单以“合同无效”为由全额驳回管理费扣减,导致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全额占有工程款,违背了公平原则。高兴建设主张,参照江苏省高院相关裁判口径,总包单位全程实际管理并承担风险的,有权扣减对应管理成本。按涉案鉴定含税总造价逾1329万元计算,原审未扣除约159万元管理费,造成了严重的利益失衡。

造价之辩:多项非诉工程被计入,计价规则遭“打折”

在工程造价认定方面,高兴建设列举了多处“错算”:一是挡土墙及内墙涂料并非唐立成施工,却未被剔除;二是合同约定范围外的1#附属办公房土建被错误计入;三是总包合同约定的“未达优质工程下浮2%”条款未能约束实际施工人。此外,高兴建设指出,唐立成作为自然人,不应计取企业规费、专项措施费等仅建筑企业可计取的费用。这些争议项的叠加,直接推高了原审认定的应付工程款基数。

责任之界:鉴定费与利息起算点引发拉锯

除了上述核心争议,双方在诉讼成本与违约责任上也各执一词。高兴建设认为,本案造价鉴定完全是因唐立成单方主张高额结算且拒不认可鉴定意见而启动,11.87万元鉴定费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审“各打五十大板”的酌定缺乏法律依据。同时,针对逾期付款利息,高兴建设主张2023年8月11日双方仅核对了已付款金额,并未完成最终结算,原审以此作为利息起算点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

从挂靠施工的合规性探讨,到无效合同下实际管理成本的认定,再到司法鉴定与计价规则的适用,高兴建设的这份上诉状不仅是对个案判决的抗辩,更折射出当前建筑工程领域在合同效力与利益平衡上的深层痛点。对此,高兴建设法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家出台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然而,当我们总包方依法履行了管理职责并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结算工程款时,却又陷入“赢了官司却拿不到真金白银,反而背上巨额糊涂账”的困境。

媒体观察:司法裁判应兼顾法理与公平,护航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公平、公正的司法保障。本案中,高兴建设作为总包方,在面临巨额垫资与多方诉讼的压力下,依然坚持通过法律途径厘清事实、维护权益。

我们期待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能够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纠正原审在程序与实体上的偏差。既要严格依法裁判,又要兼顾实质公平,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守法企业流血又流泪。本网将持续关注本案的后续进展,并呼吁相关职能部门及司法机关共同发力,为地方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央视《法治会客厅》陈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