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群众报案求助,对接办案的公安副支队长,却借着处理案件的便利长期骚扰、还被指控实施猥亵。当事人实名举报后,只等来口头反馈,对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但没有书面的处理结果。
潮新闻 7 月 24 日的报道,薛女士因为一起经济纠纷向亳州市公安局求助,市局安排时任经侦支队副支队长牛某负责承办她的案子。
从 2024年五一前后开始,两个抖音小号持续私信薛女士,频繁约吃饭、发送浴场定位、发暧昧话语。事后薛女士确认,两个账号都是牛某本人。每次她咨询案件进度,对方就穿插令人不适的暧昧话术。
2025年4月,牛某称来到薛女士家附近,两人相约吃饭。饭后薛女士明确拒绝对方送回家,牛某依旧尾随进入小区,薛女士指控,对方当场对她动手动脚。
因为考虑到案子还在牛某手上办理,她不敢当场报警。事后牛某提出赠送购物卡、支付5万元,被薛女士拒绝。
2026 年薛女士正式向亳州市公安局举报。督察民警口头告知,牛某受到党内警告。
就说两点,一、什么是党内警告?
党内警告是党纪处分,但不等于行政处罚,也不等于刑事追责,三者互不能替代。
薛女士实名举报的核心事实,是对方尾随进入小区、当场对她动手动脚。
这已经远远超出了“违纪”的范畴。党内警告,是最轻的党纪处分,只约束党员纪律,不治违法、不治犯罪。而本案,牛某被指控的行为非常明确:
利用办案职权接触当事人,长期抖音私信暧昧骚扰、邀约洗浴,最后尾随受害人进入小区、当众动手动脚。
只要指控属实、证据成立,这就不再是纪律问题:
首先,多次发送低俗骚扰信息、纠缠他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其次,违背女性意愿肢体触碰、猥亵他人,已经涉嫌猥亵违法,情节达标甚至触及刑事范畴。
牛某所受到的 “党内警告”,只能代表他违反了党员纪律,不能抵消他涉嫌的治安违法、甚至刑事风险。
换句话讲:
哪怕已经给了党内警告,只要骚扰、猥亵事实查实,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另行立案调查、依法追责。
第二点,该案就媒体披露的证据,能认定有长期言语骚扰,因为薛女士保留了涉事副支队长牛某通过两个抖音账号与其联系的记录。
这些聊天截图中包含了频繁约饭、发送浴场定位以及暧昧话语等内容。这类电子数据能够较为清晰地证明牛某在办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对当事人进行了长期的言语骚扰和越界行为。
但那天小区内猥亵行为的证据是相对薄弱的,薛女士表示事发地点在小区单元门口,且该处没有监控。
由于薛女士当时因顾虑案件办理未选择当场报警,未能第一时间固定生物痕迹等直接物证。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直接物证和第三方人证,仅凭当事人陈述,认定强制猥亵罪的难度较大。
虽然直接物证缺失,但牛某事后的行为构成了重要的间接证据。据薛女士反映,牛某在事发后曾试图用购物卡和5万元现金进行“私了”。
如果薛女士能提供相关的拒收证明、沟通录音或聊天记录,这是比较关键的旁证。因为事后试图重金封口这一行为,往往能从侧面印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存在过错或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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