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霜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已正式施行。此次司法解释的重要意义,在于把社会公众模糊理解的“机闹”,转化为可以判断、可以追责、可以预防的法律规则。
《解释》首先解决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不够清晰的问题。它并未把所有违规行为一律犯罪化,而是根据行为发生的阶段、造成的危险和实际后果,设置不同责任层级。例如,违规开启舱门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结合航空器是否正在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是否处于空中飞行以及是否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公共危险进行判断。对于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时发生的一般违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应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对飞行安全的严格保护,也坚持了刑法的谦抑性,避免将一般过失或者轻微扰序行为简单纳入重罪处理。
其次,《解释》把机舱暴力行为的危险性进行了具体化。过去,机上打架斗殴究竟是属于普通治安案件、故意伤害案件,还是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实践中容易出现认识差异。现在,是否影响航空器配载平衡,是否损坏与飞行安全相关的通信、应急、线路等关键设备,是否导致机长、乘务员、航空安全员丧失履职能力,以及是否造成返航、备降、中断运行等后果,都成为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标准。这说明,在航空器这一特殊公共空间内,暴力行为侵害的并不只是某个个体,还可能危及整架飞机和全体人员的生命安全。对乘务人员实施暴力,也不能简单视为一般服务纠纷。乘务员和航空安全员承担着客舱秩序维护、应急疏散和安全保障职责,一旦其履职能力受到严重影响,飞行安全防线也可能随之失守。
再次,《解释》回应了信息化时代民航安全面临的新风险。破坏民航运行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民航无线电通信秩序,以及编造、传播爆炸、生化、放射、劫机等虚假恐怖信息,都被纳入更加明确的刑法规制范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虚假恐怖信息不必真正造成爆炸或者劫机,只要导致航班复飞、清舱、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或者引发公安、消防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严重扰乱民航运行秩序,就可能构成犯罪。造成机场秩序严重混乱、航班备降返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标准的,还可能被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司法机关同时发布的典型案例表明,一句为泄私愤而编造的“炸弹”谎言,可能造成多个航班延误,引发机场启动应急预案,并使行为人付出沉重代价。这提醒公众,所谓“开玩笑”“说气话”并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当言论触发公共安全机制、占用大量应急资源并扰乱民航秩序时,它就已经超越了个人表达的范围。《解释》还明确了航空器内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则,以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法院管辖为原则,并保留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法院管辖的必要空间。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跨地域案件中的管辖争议,提高证据收集、案件移送以及审判处理的效率。当然,司法解释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民航安全治理只能依靠刑罚。真正有效的治理,应当形成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相衔接的责任体系。航空公司和机场应当进一步完善航班延误解释、旅客纠纷疏导和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尽可能避免一般矛盾升级;执法司法机关则应严格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现实危险、危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与此同时,还应加强登机前和客舱内的法治提示,让旅客清楚认识到,抢占座位、冲击驾驶舱、违规开启舱门、殴打乘务人员、散布涉恐谣言,绝不是能够以“情绪失控”轻轻带过的小事。规则越明确,公众对行为后果的预期就越稳定,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概率也越有可能降低。万米高空没有可以任性试错的空间。
维护民航安全,既需要严格的技术标准和专业管理,也需要清晰、稳定且具有威慑力的法律规则。《解释》以更准确的定罪标准划出行为红线,也向全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个人情绪不能凌驾于公共安全之上,任何挑战飞行安全底线的行为,都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