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借鉴和以案释法作用,7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选编10起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典型案例对外发布。其中,一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机关推动某地汽修行业危废规范化处置公益诉讼案,有力地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 。
2025年10月,塔城地区裕民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裕民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勘查、摸排调研,发现辖区内某服务有限公司、某汽车维护服务中心等汽修经营户未在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裕民县分局进行危废管理计划备案,其产生的废机油、含油滤芯等危险废物脱离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畴,极易出现危废随意堆放、渗漏流失等现实危害,可能造成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污染,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该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调查。同年11月24日,裕民县检察院依法向某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相关汽车维修经营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废机油,并加大对汽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处置的日常监管力度。
2025年12月15日,某生态环境部门复函,反映其已向上述两家汽车维修经营户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全面整改违法处置行为,消除危废乱堆乱放、非法处置引发的土壤、地下水及大气污染隐患;已开展行业治理,引导汽车维修行业树立环保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规范废机油的贮存和处置行为,促进民营企业规范经营、绿色转型,有效防范生态环境损害风险。裕民县检察院持续跟进,实地查看汽车维修经营户危废暂存、台账记录情况,调取行政机关执法案卷,确认行政机关已依法全面履职,案件办结。
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违规贮存、随意处置极易渗入土壤,污染地下水,破坏生态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和公共利益。
“该案的办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精神,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办案检察官说。
本案系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纠正民营企业违规行为,推动企业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守护生态安全底线,同时促进行业规范治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实现“生态保护,营商优化”的效果,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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