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纪委再次强调了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纪律问题,明确提出要对选人用人上的违纪违规行为动真格。这事关注度很高,也很有现实意义。
一个地方的风气正不正,老百姓感受最直接,而这种风气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用什么人上。人用对了,大家心齐气顺,工作推进就顺当;人用岔了,不光事情难办,连队伍里的精气神都会被拖垮。选人用人不单是走程序的事,它关系到组织的公信力,也直接决定事业能不能发展好。
这次中纪委明确的处理方式,大致可以从几个层面来看。
第一种情况,是明知道纪律规矩摆在那里,还故意搞违规操作。比如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把自己的亲信安插到关键岗位,冷落那些踏实干活的干部。再比如换届期间到处许诺拉票,或者眼看要调走了,突击提拔一批人,给后任留下一堆烂摊子。这类做法的本质,就是把公职岗位当成了自己可以随意分配的资源。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突击提拔这些行为,不管是一线经办人,还是背后拍板的领导,都要被追究。中纪委特别指出,这类问题往往伴生着拉帮结派,对政治生态的破坏最大。一旦查实,轻则警告,重则撤职、留党察看,性质最恶劣的直接开除党籍。这可不是空话,已经有不少人被处理了。
第二种情况,是主观上没有坏心思,但考察工作做得不扎实,最后把有问题的干部提上来了。有人觉得,自己又不是故意的,当时就是没看清楚,应该不算什么大错。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写得清楚,比如某个干部本来就有反映,考察时却走马观花,谈话不深入,分析研判流于形式,最后照样提拔,结果人一上任就出了事,工作受损。这种情况下,负责考察、推荐和最终决策的,都得承担责任。虽然不是故意为之,但责任心不够、把关不严,后果同样严重,处分标准跟前一类没有区别。选人用人这件事,不光看有没有私心,也得看有没有尽到该尽的责任。
第三种,是关于追责时找谁的问题。这里分两类人:直接责任者,就是经办考察的组工干部、参与谈话推荐的人员,如果明明知情还隐瞒不报,或者出具虚假材料,肯定跑不掉。再就是领导责任者,党委(党组)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参与决策的也要担责。在这个链条上签过字、拍过板的,出了问题就别想推脱。
第四种,是要区分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六条的适用范围。有人会把职工录用、职称评聘、荣誉表彰这些事项和干部选任混为一谈。实际上,第八十六条管的是录用、考核、晋升、职称、表彰、征兵等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违规谋利的行为。而第八十四条专门针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两条各管一摊,不能搅在一起。
说到底,选人用人是政治生态的晴雨表。用对一个干部,能激励一大片;用错一个,会凉了多数人的心。中纪委这次重申纪律,信号很明确,不管是有意违规还是因失职导致问题,只要出了差错,就必须有人担责,没人能蒙混过关。
只有让踏实干事、干净做人的干部有奔头,让跑官要官、拉帮结派的人没空间,政治生态才能真正好转。每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得把选人用人这件事放在心上,程序一步不能省,责任一点不能推。否则,下一次被处理的,可能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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