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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岩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面对伤者亟待后续治疗却又无力垫付费用的困境,承办法官陈久铭兼顾法理与情理,推动保险公司先行支付了部分赔偿款,让一纸诉状背后的燃眉之急得以缓解。

事发当日,王某在驾驶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身体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有效期内,相关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治疗期间,张某一家已为前期医疗支出投入了大量积蓄,但因伤情较重仍需治疗,后续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暂时无法确定。由于尚未办理最终医疗结算,张某无法提供完整票据,保险公司也难以按照通常理赔程序一次性核定全部赔偿金额。

“家里本来就不宽裕,前期住院已经花了不少钱,后续治疗还得继续,实在拿不出更多费用了。”为尽快解决治疗费用问题,张某将承保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榆树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查阅卷宗,摸清矛盾焦点:并非保险公司推诿拒赔,而是双方对“治疗未终结期间,能否预付后续医疗费”存在分歧。伤者等钱治病,保险公司须凭票理赔,两种矛盾需求撞在了一起。

开庭当日,承办法官依法组织双方到庭。法庭上,保险公司负责人道出了合规层面的顾虑:“我们对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前期已发生的费用也及时赔付了。现在原告主张的是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没有发票,我们如果直接支付,金额如何核定、最后怎么结算,都是问题。万一付超了,后续追回难度很大。”

面对保险公司的合法关切,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张某及其家属说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当以实际发生、合理必要的损失为依据,尚未发生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费用,应当待条件具备后依法核算;另一方面结合伤者已经发生的医疗支出和继续治疗的现实需要,向保险公司释明先行支付部分款项的可行性。

“伤者目前确有继续治疗的需要,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理赔的要求也应当得到尊重。”承办法官从兼顾双方权益的角度提出调解方案:由保险公司根据现有证据,先行支付部分赔偿款,用于缓解张某的治疗费用压力;将已经支付的款项计入事故最终赔偿总额,待张某治疗终结、相关损失能够确定后,再依法核算其余赔偿费用。

随后,承办法官围绕预付金额的测算依据、支付方式、后续费用结算规则与时间节点等,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并逐项释明了相关法律依据。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沟通,保险公司的顾虑被打消,当庭同意先行支付一笔预估治疗费。双方当庭就阶段性赔付事宜达成一致。这笔及时支付的赔偿款缓解了张某一家的经济压力,也为其继续接受治疗提供了保障。

榆树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办案与实质解纷并重,准确把握群众在诉讼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努力寻找符合法律规定、切实解决问题的纠纷化解方案,让公平正义既有刚性准则,也有直抵人心的民生温度。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谢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