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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 13 日,武深高速浏阳段发生一起道路通行安全相关原因引发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三人不幸离世。经相关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驾驶人徐某湘与道路运营管理单位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承担同等责任。作为父亲徐某维怀着悲痛的心情,全权负责本次事故所有善后对接工作。时隔四年,当初负责统筹赔偿对接事宜的徐某维,始终未能走出事故带来的影响,还接连卷入多起民事诉讼当中。此前接受过他款项帮扶的部分遇难者家属,现如今提起诉讼,希望变更多年前双方自愿履行完毕的和解约定,由此引发一系列法律争议。

一、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为何衍生出新的民事纠纷?

2021 年 12 月,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之下,徐某维作为多位遇难家属共同委托的全权代理人,与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达成总额 308 万余元整体赔偿方案,该调解协议经浏阳市某人民法院依法出具裁定书予以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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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文书明确写明:高速公路运营方将全部赔偿款项拨付至受托人徐某维个人账户后,赔偿款项在内部分配事宜,由受托人与各位遇难家属自行协商处置。 这份具备司法效力的文书本应标志着事故善后赔偿事宜妥善办结,却成为后续纠纷的起因。依据各位家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徐某维具备代为领取赔偿款的合法权限,家属也曾共同承诺,不再就本次事故另行向高速公路运营单位主张任何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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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钟某成、钟某楸父子二人表示,对当年调解流程以及司法确认裁定内容并不知情;二人此前已和徐某维达成一次性了结方案,并足额领取 55 万元赔偿款项,现又参照司法确认文书中标注的对应赔付额度 82 万余元提起诉讼,要求徐某维另行支付此款项及对应利息。由此产生争议:同一事故损失,家属既领取了整体框架内分配的赔偿款,又依据司法确认总额数字再次主张赔付,是否符合财产损失填平的法律基本原则。

二、双方自愿签署并履行完毕的赔偿协议,法律效力应当如何界定?

经过多轮沟通协商,赔付金额从最初商定的 30 万元逐步调整至 55 万元,2022 年 10 月 22 日,钟都成父子与徐某维正式签署书面《赔偿协议》,双方手写备注了尾款结清时间。款项支付期间,钟家先后出具多份收款收条,确认全额收到 55 万元赔偿资金,并书面注明本次事故相关赔偿事宜,与徐某湘及高速公路集团再无纠葛。 该协议系双方反复磋商后自愿订立,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理应受到保护。

此前因剩余尾款未及时结清,钟家曾先后向平江县某人民法院、岳阳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级法院已就尾款事宜作出生效裁判。若对裁判结果存有异议,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再审;现如今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当事人,希望推翻此前已经履行完毕、并有书面结清承诺的和解协议,围绕赔偿总额再次发起诉讼。 该行为引发关于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契约信守原则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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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书面协议已大部分履行、收款方出具结清证明多年之后,当事人转而依据司法确认文书载明的分项金额另行索要款项,如何界定前后两份文书的效力优先级,成为本案核心法律争议。

三、多方赔偿纠纷背景下,款项分配细节沟通不畅带来的现实困境

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源,系事发路段道路通行设施存在积水、护栏损坏、排水设施堵塞等通行隐患,此前该路段已多次发生同类通行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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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事故同等责任认定,高速公路运营方与事故责任方共同敲定 308 万元整体一揽子赔偿方案,用以一次性了结本次事故全部赔偿事宜。 后续家属另行起诉徐某维之后,徐某维希望能够公示整体赔偿款项内部分配依据,但双方此前调解约定中包含保密相关约定,高速公路运营单位不便对外披露款项拆分细节,致使徐某维无法完整举证分配逻辑,只能被动应诉、回应相关质疑。整体赔偿责任方完成赔付后未参与后续家属内部分配纠纷,受托垫付、统筹款项的个人当事人深陷诉讼之中,这也是多方善后赔偿纠纷里较为常见的现实难题。

四、结合本案衍生的几点法律思考

1.法院司法确认调解文书中,为核算整体赔偿总额划分的分项赔付数字,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家属内部二次主张款项的依据;法院开展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时,是否可进一步兼顾后续家属内部分配的合理性审查。

2.民事主体自愿签订、已实际履行、附带一次性结清承诺的赔偿和解协议,其法律效力边界如何划定,前后多份赔偿文书出现内容差异时应当优先适用哪一份约定。

3、多方主体整体赔付纠纷中,赔付义务方完成款项支付后,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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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向全体权利人告知款项整体分配方案的附随义务;本案中受托人曾就分配细节提出沟通诉求,因保密约定未能实现,该情形下各方权利义务应当如何平衡。 法律的稳定与权威,依托于契约精神的践行与公平原则的坚守。期待各方能够正视事故善后全过程事实,妥善化解民事争议;也期待司法机关全面核查全部证据材料,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裁判。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仅关乎当事人一家的切身权益,也将对同类善后赔偿纠纷的处置形成参考,维系大众对于法治诚信的认可。

五、当事人合理应诉诉求

结合本案全部证据材料与过往生效司法文书,当事人恳请审理法院查明案件完整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1.确认 2022 年 10 月 22 日徐某维与钟某成、钟某楸签订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对方依据司法确认金额另行索要其他款项及对应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

2、确认徐某维基于家属委托代为领取、分配事故赔偿款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不当得利情形;

3、若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存在重复起诉、违背诚信原则主张权利的情形,依法判令其承担对应的民事诉讼法律后果;

4、审理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实际情况,结合本案暴露出的多方赔付沟通问题,酌情向相关单位提出完善善后赔偿沟通机制的工作参考建议。

结语

徐某维的遭遇,是交通事故整体善后赔偿后,家属内部因款项分配分歧引发连环诉讼的典型个案。受托人为各方家属争取赔偿、先行垫付资金,最终却卷入受益方发起的民事诉讼,加之多方主体之间信息沟通存在壁垒,维权之路漫长艰辛。 法律旨在定分止争、引导社会恪守诚信,生效民事约定应当得到尊重,民事诉讼权利亦需依法审慎行使。契约精神是社会诚信的基础,唯有法理兼顾情理,妥善平衡各方合法权益,才能不让善意行事的当事人承受不必要的困扰,让每一起民事纠纷都能得到公允处置。

声明:本文系当事人家属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所持法律观点的说明,相关内容以在案证据和司法文书为准。案件正在审理中的,以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为最终依据。本文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侵害,也不构成对司法裁判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