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5日,杨姐进入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泽范鞋厂工作,开始作为搭班工(临时工),第二天工作结束,老板主动提出要杨姐做长期工。3月15日,杨姐在工作中受伤,因为赔偿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杨姐被迫提起仲裁。

劳动仲裁过程把杨姐狠狠教育了一顿,杨姐说老板的无赖已经让她感到无力了,偃师劳动仲裁委的操作则让她力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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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杨姐上午刚刚领取了仲裁裁决书。下午,杨姐就收到了仲裁员许元庆的电话,要求杨姐把裁决书送回去,他要修改一下,再给一个新的裁决。

杨姐一头雾水,盖了章的法律文书还能送回去改,仲裁委是在开玩笑吗?

笔者给仲裁员拨过去,仲裁员说是要求送回去是因为漏写了仲裁请求,我提出质疑时,仲裁员又说“把裁决书送回来改一下又不影响什么。”

仲裁员的说法当然不对,这种做法违反了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在我们一再要求下,最终,许元庆仲裁员同意制作补正决定书

虽然制止了仲裁员的“违规行为”,但是许元庆仲裁员的表现和不以为意的态度让我们非常失望。如此清楚明确的基本程序都不了解,盖了章的法律文书都能随意撤回,这种水平的仲裁员怎么可能理清事实,做出公正裁决呢?

果然,裁决书采纳了泽范鞋厂的虚假陈述,驳回杨姐的请求。这让杨姐对于仲裁员十分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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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元庆仲裁员的表现也许代表了洛阳市偃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整体水平。因为从受理案件开始,仲裁委就一直不按照规则办案,除了补正一事,还包括:

  1. 严重超期办案:洛阳市偃师区仲裁委于2026年4月20日受理杨姐仲裁申请,2026年7月9日开庭,7月22日做出裁决。历时93天。这违反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第四十三条关于仲裁案件从受理到结案45日内结束的规定。
  2. 仲裁员开庭迟到:让笔者意外的是,7月9日开庭当天,仲裁员还存在迟到的情况。当然杨姐一点不意外,毕竟偃师区的政府工作人员在当地老百姓眼里就是这个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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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元庆仲裁员及洛阳市偃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水平到底怎么样?

这当然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作为律师,本人认为他非常不专业,在证据矛盾的情况下,偏听偏信用人单位的陈述。作为老百姓,杨姐及旁听的家属则感觉这个仲裁员简直是个“信球货”。

来源:郝律师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