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长山律师
“明天下午,请到纪委监委说明一下情况。”
同样一句通知,有人会立刻认定自己已经被立案,有人急着找熟人打听,还有人反复安慰自己:“只要是纪委,不是监委,问题就不会太大。”
真正容易出错的,往往不是某一句回答,而是在事实尚未核实之前,先用机关名称给自己判了一个结果。
一套工作机构,不等于只用一把尺子
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责,主要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监委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对依法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等法定对象开展监督、调查、处置,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这两项职责既有区别,也会贯通。
一个人如果既是党员又是公职人员,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接受纪律和法律评价,实践中也可能被“立案审查调查”。所以,不能把纪委和监委想成两条永远不会相交的道路。
更不能把纪委简单理解为“组织还在挽救”,把监委理解为“法律已经准备判刑”。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可能很重;监委立案调查也只是进入法定调查程序,并不等于已经构成犯罪。
“监委立案”为什么不等于“刑事定罪”
现行监察法写得很清楚,监察机关调查的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经过初步核实,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依法办理立案手续。此时掌握的是部分事实和证据,全部事实仍需在调查、审理中查明。
调查结束后的走向也不止一种。
对职务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对违法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对涉嫌职务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才制作起诉意见书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监委不是法院。移送检察院不等于已经有罪,检察机关还要依法审查,最终定罪量刑由法院决定。
非党员,也可能进入监察范围
有些人判断风险只看党籍,认为自己不是党员,纪委监委就与自己无关。
这同样不准确。
监委的监察对象以是否依法行使公权力为重要基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都可能属于法定监察对象。
但这里也不能反向扩大:不是所有带“经理”“主任”“总监”头衔的人,都当然属于监察对象。特别是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还要核对企业性质、提名推荐任命来源,以及是否实际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
身份是需要用材料确认的法律事实,不是凭一个职位名称猜出来的。
接到通知后,先把四个坐标对上
真正能改变判断的,通常是下面四件事。
一是人员身份。自己是不是党员,是否属于公职人员或者其他监察对象;这次是作为被审查调查人,还是涉案人员、证人、提供情况的人。
二是所涉事项。对方是在了解纪律问题、职务违法问题,还是已经涉及职务犯罪线索。不能因为谈到一笔钱,就自动替自己或者别人完成法律定性。
三是程序阶段。现在是日常监督中的谈话、函询,是问题线索初步核实,还是已经立案审查调查;有没有采取责令候查、管护、留置等监察措施。
四是文书和原始材料。对方出示或者送达了什么,通知由谁发出,是否有清单、书面通知、立案决定或者措施文书。口头转述和正式文书的证明力完全不同。
此时可以做什么,哪些事不要碰
收到通知后,可以记录来电时间、号码、机关全称、联系人、到场地点和要求携带的材料,再通过官网公开电话或所在单位正式渠道核实。
已有通知、合同、审批记录、账目、聊天记录和工作资料,应当保持原始状态、完整保存。可以按时间顺序整理自己亲历的事实,但不要为了让故事“更顺”去补材料、改记录。
接受谈话或调查时,如实说明能够确认的事实。记不清的,可以明确表示需要回忆或核对;听别人说的,应当说明信息来源,不能讲成自己亲眼所见。
不要去找可能涉案的人打听别人已经说了什么,不要统一口径,不要补签倒签、删改电子数据、转移财物,更不要托关系说情、干预调查。
这些动作不会让事实消失,反而可能形成新的证据痕迹和责任风险。
专业判断,不是替你猜结局
一份有分量的意见,不会只凭“纪委”或“监委”两个词告诉你问题大不大。
它应当先问清楚:谁通知、以什么身份通知;你处于什么程序;所涉行为与哪项职权、哪笔财物、哪个项目有关;手里有哪些原始材料;哪些是事实,哪些只是传闻。
这些问题对上以后,才谈得上判断违纪、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之间的边界,也才谈得上下一步应当怎样依法应对。
作者简介:王长山律师,资深刑辩律师,长沙执业、全国办案。业务覆盖各类刑事案件,重点办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并提供企业和个人刑事风险防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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