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厦门集美)

关于印发集美区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户家庭

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集卫规〔2026〕1号)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独生子女农村二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健康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2026年7月23日

集美区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户家庭

奖励扶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省市相关文件及2026年区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集美区户籍人员。

(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

二、奖励扶助项目

(一)奖励扶助

年满60周岁(含)的独生子女父母且未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闽卫家庭〔2014〕68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48号)奖励扶助范围的,根据《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贯彻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人口〔2014〕43号)规定,每人每年给予1800元的奖励扶助金。

(二)特别扶助

在 1980年9月 25 日至 2015年 12 月 31日期间所生育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发生后的下一年度可申领特别扶助金

对女方年龄48周岁(含)以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800元;根据《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厦卫人口家庭〔2022〕411号)规定,凡女方年满49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50元;属低保户的,每人每月增发500元。丧偶或离婚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双方年龄各自计算。

三、发放方式

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公示7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后发放。

四、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纳入市、区财政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五、其他事项

1.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确认条件及程序参照《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闽卫家庭〔2014〕68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48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2018〕12号)文件执行。

2.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不能重复享受。

3.对于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动的,按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2018〕12号)“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各类新增对象,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于奖励扶助对象在生育、收养、户籍变动、死亡、低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新增对象审核信息以当年群众申报的截止日期(一般为每年的3月31日)为准,历史存量人群以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为准”执行。

4.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因奖励扶助对象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自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或特别扶助金。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则自死亡的下一年度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或特别扶助金。夫妻一方死亡的,不影响另一方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

5.省、市、区同类奖励扶助项目,按就高标准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6.对于取消升学奖励政策后,且录取时间在2026年12月31日前的在读生,在读期间允许继续申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原标准(被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双一流”建设学科专业录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0元;考入国内全日制研究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给予奖励。

7.本办法由集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集美区卫生健康局 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集美区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集卫规〔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