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 海 法学博士 金融学博士后 中国、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202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内幕交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法释〔2026〕13号),新规将于7月27日施行。长期以来,不少市场参与者存在认知误区:只要没有正式董事会决议、仅仅停留在初步洽谈阶段就不属于内幕信息;提前草拟一份模糊投资计划,就能规避内幕交易追责;收购举牌过程中顺带建仓,天然拥有免责资格。伴随着本次司法解释修订,上述灰色空间被全面封堵。结合真实行政处罚与刑事判例,厘清内幕交易认定新标准,无论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实控人、机构从业者,还是普通投资者,都需要重新划定合规红线。
一、核心变化一:敏感期起点前移,“初步意向”阶段纳入监管
旧规则框架下,很多资本主体利用信息筹划早期漏洞套利:重大重组、控制权变更仅有口头意向,尚未形成书面方案,当事人认为信息尚未成型,趁机提前布局交易。新规明确新增认定标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决策人向外透露内幕信息初步意向,或者依据该意向开展交易,该时点直接认定为内幕信息动议初始时间,敏感期自此启动。
参考判例:某上市公司实控人与投资方口头商议控制权转让,尚未签署任何框架协议,仅在家中和配偶谈及“公司可能筹划股权转让”。配偶次日集中资金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放在以往,当事人容易抗辩事项仅为初步想法、不属于正式内幕信息。按照新规标准,实控人透露初步意向的瞬间,敏感期已经开始,后续交易具备被认定内幕交易的高度风险。
另一经典行政案例可以佐证司法趋势:皖通科技控制权变更案件中,监管机关认定,实控人开始洽谈表决权委托事项之时,内幕信息即已形成,并非等到正式协议签署。新规把长期以来行政监管的认定逻辑上升到刑事司法解释层面,意味着信息酝酿早期的交易行为,不再存在天然的安全区。
很多人误以为“消息最终落空就不构成内幕交易”,这里需要纠正认知。判例显示:当事人听闻上市公司收购消息大举买入300余万元,最终并购失败、股价大跌,账面亏损超130万元。监管机构依旧认定构成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判定只看是否利用未公开信息,与事后盈亏、事项成败无关。亏钱同样会被行政处罚,达到数额标准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二、核心变化二:收紧四大免责事由,虚假抗辩不再被法院采信
本次司法解释重点修改内幕交易阻却事由,抬高脱罪门槛,过去市场流行的三种“避罪套路”基本失效。
第一,前置交易计划抗辩,要求要素完整、真实有效。
新规要求交易计划必须在内幕信息形成、获取信息之前拟定,书面文件明确标的、数量、价格区间、执行时间。框架性、笼统的投资预案无法作为免责依据。
司法判例:某私募基金管理人获取上市公司重组消息,随后拿出一份简单投决纪要,主张属于预先安排的交易。法院审理认为,文件没有明确买卖价格、执行期限,管理人可以自主择机操作,计划弹性极大,最终驳回抗辩,认定内幕交易成立。实践中大量机构随手后补的简易计划,在新规之下很难起到免责效果。
第二,举牌收购豁免增设限制条件。
持有5%以上股份主体收购上市公司,原本存在免责空间。新规增加约束:如果交易明显偏离收购目的、没有合理解释,不能免除责任。通俗来说,不能借着收购名义暗中设立“暗仓”炒作股票。过去部分资本大鳄一边对外宣告举牌,一边利用关联账户短线套利,该模式面临刑事层面的强力约束。
第三,依靠“小道消息”交易,几乎无法主张正当信息来源。不少投资者习惯依靠饭局、微信私聊打探上市公司动态,只要信息属于未公开重大事项,同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很难完成有效抗辩。典型特征包括:临时调集大额资金、放弃原有持仓、集中单向买卖、交易时点与接触知情人高度重合。
案例显示,林某与上市公司知情人频繁通话,随后赎回数百万元理财资金,全仓买入相关个股。即便当事人主张只是朋友闲聊、并未得到确切利好承诺,由于交易行为异常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监管机关最终认定违法成立。
三、核心变化三:量化入刑标准清晰,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
修订后的司法解释统一立案与量刑标尺,很多市场参与者分不清多大交易额会触碰刑法红线。
情节严重(刑事入档标准)
正常情形:证券成交额200万元以上;期货保证金10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50万元以上。
从严情形(知情人、存在前科等)标准减半:成交额100万、获利25万即可入刑。
情节特别严重(加重量刑):证券成交额2000万元,违法所得500万元。
需要重点提醒:泄露内幕信息,即便本人没有买卖股票,依然构成刑事犯罪。不少董监高随意把公司筹划事项告知亲友,亲友据此交易,信息传递者同样面临追责。“枕边泄密”更是监管重点排查场景,夫妻一方担任上市公司核心岗位,另一方异常买卖股票,推定链条极易形成。四川证监局案例中,实控人家属利用未公开控制权变更信息交易股票,最终被作出行政处罚。
四、不同主体合规实操建议
1.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参与并购谈判人员
凡是参与重大重组、定增、控制权转让、重大合同谈判,从事项开始筹划阶段就要绷紧红线。不要向亲友透露任何初步意向;敏感期严格遵守窗口期交易规则,不要抱有“只是口头想法不算消息”的侥幸心理。确有减持、增持安排,提前制定要素完整、可留存证据的长期交易计划。
2. 私募、券商、中介机构从业人员
建立信息隔离墙,主动回避敏感项目。切勿打探上市公司非公开信息,杜绝依靠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向客户传递“独家消息”。不要借用他人账户规避监管,多账户联合交易是稽查重点。
3. 普通个人投资者
远离微信群、饭局流传的各类“内幕利好”。市场不存在稳定可靠的小道消息,一方面大部分是虚假消息;另一方面,一旦信息属实,跟风交易属于典型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交易,达到数额标准直接承担刑事责任。投资决策只能依托交易所官方公开公告。
五、结语
资本市场公平秩序建立在信息公开基础之上,内幕交易本质上是利用信息差掠夺普通投资者利益。两高本次新规,补齐长期存在的规则漏洞,监管趋势持续从严。随着敏感期认定前移、抗辩门槛抬高,以往游走在灰色地带的交易模式风险全面上升。无论是机构从业者还是个人投资者,都应当摒弃投机思维,厘清合规边界。心存侥幸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交易,最终等待自己的,不仅是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严重情形下还将留下刑事案底,代价难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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