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松江法院审结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八旬李老伯上车后未及购票便突发疾病猝死,家属以 “未配AED、未及时提供监控” 为由,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这起案件戳中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坐公交突发疾病,承运人到底有没有责任?没买票算不算合同成立?司乘人员要救到什么程度才算尽责?
2024年12月16日清晨7时32分,李老伯登上松江佘山汽车站一辆公交,落座后不久出现擦汗、喘息异常,随即闭眼倚靠。7时35分,售票员察觉异常,轻拍无回应,立即探查脉搏,发现情况危急;乘客拨打120,售票员对接急救中心。7时43分,车辆停靠约定接应点,司乘人员协助急救人员抬运老人送医,最终老人经抢救无效离世,医院诊断为猝死。
家属认为:公交未配AED、无急救药,延误抢救;事后不提供监控,缺乏人文关怀。 公交公司辩称:老人未购票,运输合同未成立;死亡系自身健康原因,司乘已尽救助义务,无过错不赔偿。
核心争议一:没买票,运输合同到底成立吗?
法院明确:合同已依法成立!城市公交具有公益属性,交易习惯是先上车、后购票/刷卡。李老伯正常上车、接受运输服务,未购票是因突发昏迷这一客观障碍,并非恶意逃票。承运人不能以 “未付费” 为由,免除合同项下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814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城市公交 “上车即成立合同”,符合行业交易习惯,受法律认可。
核心争议二:突发疾病猝死,公交公司要赔偿吗?
法院认定:公交公司无违约、无赔偿责任。
1.死亡原因:经诊断为猝死,系自身健康原因,与公交运输行为无因果关系。
2.救助义务:从发现异常到交接急救,仅约8分钟,司乘人员完成唤醒、查脉搏、报120、调整路线、协助搬运等行为,在能力范围内尽到法定救助义务。
3.责任边界:法律不要求司乘具备医护专业水平,只需积极、不推诿、不延误。
《民法典》第822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民法典》第823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简单说:自身健康出事→承运人不赔;承运人未尽救助义务→有过错才赔。
法官重要提醒:
1.乘客是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尤其高龄、有基础病的旅客,出行要评估身体状况,尽量有人陪同,对自身健康尽到更高注意义务。
2.公交企业应持续提升应急能力,虽无过错,但建议加强司乘应急培训、完善预案、优化设施保障,让公共出行更安全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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