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深耕刑辩领域多年的执业律师,我旁听了几天大悟郭广辉合同诈骗案庭审,也陆续发布了几段本人对辩护人之一韩旭教授所做的专访视频,公开此案庭审中的部分程序乱象。

近日,偶然看到一篇评析此案辩护策略的文章《郭广辉案辩护策略的程序偏差:一个旁观者的观察》,文章作者评判辩护团队“高调抗议与低效转化”、“轻证据审查、里子功夫不够扎实”、“把法律问题当道德问题打”······

文章看似处处为被告人着想,实则包藏着一套极具迷惑性的逻辑陷阱,很容易把不明就里的吃瓜群众带偏。拨开其外包装,随处可见偷换概念、脱离实践、本末倒置等硬伤:割裂程序辩护、证据辩护与公众监督,将程序权利矮化为换取实体胜诉的工具,把律师合法公开庭审程序瑕疵污名化为情绪化造势、卖惨舆论战,其行文就是一套彻头彻尾的程序虚无主义论调。本文不揣测其作者立场,只从刑事诉讼底层逻辑与一线辩护实务出发,戳破这套看似理性实则狭隘的辩护认知误区。

一、致命硬伤:把程序维权窄化成“排除证据的工具”,无视程序正义本身的独立价值

该篇文章抛出了一句极具迷惑性的论断:程序违法本身不是目的,通过程序违法来排除非法证据、动摇控方证据体系才是目的。包括我视频评论区的一批黑粉,都存在着一种很流行的偏见:程序抗辩没有独立价值,只有转化成证据作废、轻判、无罪的实体结果,才算“有用”;但凡带不来直观胜诉利益的程序抗辩,都会被嘲讽为律师矫情、没事找事、盲目死磕。这种唯结果的评判标准,看着务实,实则却是对程序正义最肤浅的误解。

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最严厉的追责手段,关乎普通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安全,乃至整个家族的人生走向,是典型的强权与弱势的不对等对抗。正因为公权力手握重拳、天然容易越界,才需要严格的程序规则上锁限权、约束任性。程序从来不是实体的配套工具,程序本身,就是法治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诉法设置管辖权异议、回避申请、质证权、辩护权等一系列程序规则,从来不是只为给辩方提供一件“推翻证据”的武器。程序权利承载四层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其一,筛选非法证据、否定证据能力,这只是其中一项功能;其二,完整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法定辩护权利,让质证、辩论、陈述权不被架空;其三,全程固定庭审违法记录,为二审、申诉、再审留存完整纠错线索;其四,约束公检法司法权力,遏制公权力无边界扩张、随意打压当事人权利。

很显然,在该文作者的价值标尺里,评判一次程序抗议是否有价值,只看一件事:能不能当场排除证据。只要没能立刻废掉某份证言,那律师当庭提出异议、记录庭审限制发言的全部维权行为,就成了“低效、无用的高调抗议”。这套逻辑细思极恐,等于默认“只要实体结果不出错,庭审过程再粗暴、辩护权再被剥夺都无关紧要”。倘若司法评价标准简化成“唯结果论”,那刑诉法厚厚一本程序规定直接可以废纸一张。法官随意打断律师发言、无故驳回回避申请、不解决管辖、审限等程序硬伤,只要最后判决“看似有理”,所有程序践踏行为都能一笔勾销?

程序正义从来不是实体正义的附属品,哪怕最终证据无法当庭排除,律师坚持主张程序权利、固定违法事实,本身就是履行法定辩护职责,不存在“白折腾”一说。

二、偷换概念,将程序 违法如实公开 污名化为“情绪宣泄、卖惨造势”

该文充斥着倾向性极强的定性描述:“在门口高声抗议”“情绪表达”“卖惨式的舆论策略”“舆论重点”,字里行间暗含一个预设结论:辩护律师、旁听群众公开庭审中的程序争议,不是出于法律诉求,只是煽动舆论、博取同情。这是典型的偷换概念。

律师当庭指出多项程序问题未依法解决、法庭限制辩护权利,旁听群众发文复述庭审现场事实,评议程序冲突,本质都只是对诉讼实况的客观记录,何来“情绪宣泄”?区分理性评价和无理闹事的核心标准从来不是“有没有对外公开”,而是陈述内容是否属实、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庭审全程规范合法,辩护权充分保障,律师就算完整公开庭审全过程,也掀不起半点波澜;恰恰是庭审出现限制辩护权的违规操作,客观事实被披露后才引发公众讨论。作者靠情绪化标签抹黑律师的坚持抗辩与群众监督行为,说到底是回避核心矛盾。

更双标的是,文章一边承认程序瑕疵值得重视,一边又反感律师将程序问题公之于众,暗含一套自相矛盾的隐形要求:程序有问题你可以提,但只能关起门来私下交书面申请,不能让社会公众看见。要知道,司法公开的内核从不是只公开一纸判决,而是完整开放审理全过程,让社会看见司法权力如何运行、当事人法定权利如何被对待,这也是构建阳光司法机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脱离一线实务的纸上谈兵:迷信“书面文书万能论”,无视程序异议的长效纠错价值

作者给出一个看似专业的实操建议:辩护人被驳回程序申请、被限制发言、限制进法庭参与调查质证,不要发声抗议,庭审结束后立刻提交标准化书面申请,主张相关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番建议看似工整规范,实则完全脱离真实刑辩庭审的现实,陷入“文书中心主义”的误区。

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都清楚,绝大多数庭审程序违法,根本不可能换来法庭直接排除证据、纠正庭审行为。当庭提出异议、记录在卷、坚持发表辩护意见,短期看似没有立竿见影的实体效果,但长期价值藏在后续救济程序里:当庭连续的程序抗争、法庭不予理会的完整记录,会形成一条清晰、完整的庭审违法链条,是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立案、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核心依据。

当庭的口头异议、现场的权利主张,本身就是法定诉讼行为,法律效力不会低于庭后补交的书面材料。作者片面抬高书面申请的作用,贬低当庭即时维权的意义,仿佛没有一份格式化文书,所有当庭抗争都是无效动作,完全忽略诉讼行为的连续性与救济的层级性。法庭当庭限制辩护权,律师第一时间当场提出抗议、固定现场事实,是最及时、最直观的权利留存方式;若等到闭庭后再补文书,很多现场细节、法官当庭的表态、法警处置现场的过程,都会随着庭审结束变得难以复原。只迷信事后书面材料,否定当庭抗争的实务价值,只能是没真正蹲守过完整庭审的纸上谈兵。

四、割裂案件背景与定罪逻辑,批评舆论叙事实则不懂民刑交叉案件逻辑

原文批判辩护团队试图舆论构建“国企打压民企、地方保护、以刑化债”的叙事,认为辩护只该埋头核对流水、合同、资金,不该引入案件背后的经济纠纷背景,指责这类叙事是把法律问题歪曲成道德、政治问题,会转移庭审焦点。

这个观点最大的缺陷,是把刑事辩护律师简化成只会核对账目、比对证据的数据分析员,彻底无视民刑交叉案件的底层逻辑。大量涉企经济犯罪案件,根源本就是民事债务、商事合作纠纷被强行转化为刑事追责,地方经济利益、国企民企交易地位差异、地方行政干预,都是厘清行为人主观目的、厘清案件来龙去脉的关键背景。法庭判断核心罪名——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孤立看单笔资金流水,必须结合双方长期合作矛盾、债权债务纠纷、地方处置商事争议的整体背景综合判断。法律从来不是悬浮在真空里的条文,任何经济类刑事案件,都脱不开现实商事环境、地方治理背景。我们完全认同:最终定罪量刑,必须依靠完整客观证据支撑,不能单纯靠道德同情脱罪;但绝不能反过来一刀切,认为只要提及案件背后的商事冲突、地方干预问题,就是脱离法律、贩卖悲情。剖析案件前置的民事纠纷、行政干预背景,恰恰是帮助公众、法官完整理解控方指控逻辑的漏洞,区分正常商业亏损与刑事诈骗的关键抓手。把案件背景解读等同于“卖惨舆论战”,本质是用单一、狭隘的证据视角,捆绑刑辩的全部表达空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五、避重就轻的核心漏洞:只评判辩护策略好坏,回避“庭审是否真的存在程序违法”这一根本前提

通读全文不难发现一个刻意回避的核心问题:全文洋洋洒洒评判辩护团队的发声方式、舆论叙事、工作重心,从头到尾没有正面回应最关键的事实基础——本案庭审中,是否真实存在侵害被告人合法权利、无理由驳回申请、限制律师发言、剥夺质证权等程序违法行为?

作者所有的策略批评,都建立在一个模糊的预设之上:即便有程序问题,辩护团队处理方式也不够高明。可评判一场程序抗议是否合理合法,第一标尺永远是“有没有发生程序违法”,而非“抗议能不能立刻换来胜诉”。

举个栗子:有人当众遭遇无故殴打,旁观者不去指责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反而转头指责受害者不该大声呼救、不该让路人围观,应该安静私下协商赔偿。这种论调显然本末倒置。放到本案同理:若庭审确实存在践踏辩护权的违规操作,律师当庭维权、客观披露事实是理所应当;只有程序完全合规,律师刻意歪曲庭审、煽动对立,才有资格讨论“策略失当”。作者刻意绕开“程序是否违法”这个根源,单纯站在事后复盘的角度挑剔辩护手段,等于颠倒了因果。程序违法是“因”,律师抗议、公开披露是“果”;不去审视根源,反倒苛责维权的表达方式,这套评价体系从根基上就站不住脚。

这篇文章最隐蔽的危害,不在于几条片面的实操建议,而在于它悄悄输出一套极具迷惑性的功利刑辩思维:程序权利没有独立价值,只有能拿来换取实体胜诉、排除证据时,才值得律师投入精力;但凡无法立刻转化成胜诉筹码的程序维权,都是无用的高调造势;案件有程序瑕疵也应当低调内部消化,不宜交由公众监督讨论。这种虚无主义认知,会不断消解刑诉法设置程序规则的初衷。如果所有辩护行为都只用“能不能赢”作为唯一评判标准,当程序维权短期内看不到实体收益时,律师便会主动放弃程序异议、放弃固定违法记录、放弃披露庭审乱象,公权力约束机制会逐步形同虚设。

程序辩护从来不是实体辩护的附属品,舆论监督也并非证据辩护的对立面。三者本就是相辅相成的辩护体系:扎实的资金流水、合同证据是推翻定罪的核心根基;当庭持续的程序抗争,锁住司法权力越界的痕迹;客观公开庭审实况,公众监督倒逼法庭规范审理。三者并行不悖,根本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

评判辩护策略优劣,可以探讨表达方式、发力重心的优化空间,但绝不能否定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更不能用“有没有用”的功利标尺,去衡量当事人与辩护人本该与生俱来的法定权利。倘若只有能换来胜诉的程序维权才有存在意义,那我们追求的司法公正,终究只会沦为一场只看结果、不问来路的交易。

作者:李雨霞律师,北京启邦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已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