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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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经朋友介绍相识,二人于2022年年底合作开设洗沙厂。2023年3月份洗沙厂出现亏损,结算后共亏损130000元,双方约定每人各承担50%的亏损。2024年3月17日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一张,载明:“因2022年合伙经营沙机生意出现亏损,王某代我承担亏损65000元,承诺一年内还清,逾期则自愿按照银行四倍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张某拒绝还款,称二人未签订正式的合伙协议,不是合伙合同关系,亏损也与其无关。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原被告二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合同,但是通过原告庭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证实,双方在合作期间频繁对洗沙场的日常管理、运营和沙的销售进行协商,二人已事实上成立合伙关系,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不影响合同成立及合同效力。

关于原被告承担亏损比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本案中,原被告成立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在合作期间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原告承担了大部分资金投入,在洗沙场经营亏损后,双方已经对于亏损进行了结算,即原被告自行协商确定了亏损款承担的比例,被告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一次性向原告支付65000元及相应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属于合伙内部关系的核心事项,所谓合伙的亏损是指合伙财产少于合伙债务及出资总额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严格贯彻合同自由原则,明确了约定优先、法定补充的规则适用顺序,与《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相同。对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事项,交由合伙人自行约定;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先由合伙人自行协商,共同决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再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合同的本质特征,也是合伙的基本要求,合伙人均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也负有承担亏损的义务。合伙人不能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将全部利润或全部亏损归于某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不能排除合伙人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也不能免除合伙人承担亏损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因经营不善,没有利润分配问题,只针对亏损分担进行了协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张某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自己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转自: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