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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融媒消息 近日,淄川法院龙泉法庭坚持“调解优先、源头化解”理念,在一审判决基础上联合上级法院协同调处,实质性化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扎实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实现法理与乡情的双向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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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事发当日,原告骑行电动车在村内道路正常行驶时,被告饲养的犬只突然从道路右侧窜出,径直撞向电动车前轮,致使原告摔倒并造成骨折损伤。经专业司法鉴定,原告伤情达到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主动向原告垫付6000元医疗费用,但双方对后续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维权无门的原告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涉案犬只的责任主体认定。庭审期间,被告受网络相关案例误导,企图规避赔偿责任,辩称涉事犬属于流浪犬,自己仅日常投喂,并非法定饲养人,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全面梳理核查在案全部证据,结合被告当庭承认曾在家中为该犬搭建专属狗窝、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事故初期村委组织调解时,被告从未否认自身饲养身份,以及法官走访村干部,周边村民核实的日常情况等事实,依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综合判定被告属于案涉犬只实际饲养人,理应承担完整侵权责任,不存在法定减责情形。

考虑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长久邻里情谊不宜因诉讼彻底割裂,一审宣判前,法庭多次组织调解。结合被告家庭经济实际劝说原告适度放宽赔偿诉求,原告表示理解并同意将赔偿数额降低至85000元,但被告始终消极应对,拒不接受调解方案。为防止案件长期搁置、双方矛盾持续升级,法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判决送达后,被告不服裁判结果,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阶段,二审承办法官、专职调解员联合龙泉法庭办案人员对被告再次进行深入释法明理。工作人员围绕饲养动物侵权相关法条细致释法,向被告清晰阐述饲养人法定赔偿义务,同时从上诉诉讼成本、强制执行信用风险、乡村邻里长久相处等多维度耐心劝导,逐步消解被告抵触情绪。经过多轮沟通劝说,被告认清自身法律责任,自愿履行赔偿义务,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赔偿款95000元,这场持续许久的纠纷彻底得以了结。

本案妥善处置,充分展现了龙泉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工作成效,一审以清晰判决划定养犬行为法律红线,维护受害群众合法人身权益;后续的两级法院联动调解有效软化双方对立情绪,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达成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龙泉法庭将继续深化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积极探索多元解纷路径,以更优质基层司法服务夯实乡村治理根基,守护辖区邻里和睦、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薛瑞 何依灏

转自:淄川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