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客体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又同时侵害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安全,但主要侵害的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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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乱”,是指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者境外敌对势力而反叛国家和政府。反叛的方式是采取武装手段,即配备杀伤性、破坏性的武器、弹药、爆炸物、车辆等进行爆炸、放火、杀人,破坏道路、桥梁、建筑、抢劫档案、军火或者其他物资等。“暴乱”,是指不以投靠境外敌对势力为目的,而是采用武力的形式,直接与国家或者政府进行对抗。构成武装叛乱、暴乱罪,不仅表现为直接实施上述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而且包括组织策划行为。即虽然行为人不亲自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抢劫等叛乱、暴乱行为,而是组织他人实施这些行为,或者进行策划,制订武装叛乱、武装暴乱计划,作为实施叛乱、暴乱的行动根据,也构成本罪。

本罪与一般群众闹事的区别。本罪的行为人以破坏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而一般群众闹事则是由于对党和国家的政策不了解,或者有关部门对某些问题处理不当,引起矛盾激化,但不具有危害政权的目的。有的群众闹事也有冲击国家机关、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毁坏公共财物等行为,但不属于叛乱或者暴乱的性质。此外,构成武装叛乱、暴乱罪必须采取武装形式,即携带或者使用了枪、炮等武器,与国家和政府进行对抗。如果行为人没有携带或者使用武器,只是使用一般性的暴力,如扔石块等,则不能构成武装叛乱、暴乱罪。

在武装叛乱、暴乱的过程中,行为人往往同时实施杀人、伤害、爆炸、放火、抢劫等行为。但这些行为已包含于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之中,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量刑是可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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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与量刑: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依照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关于附加刑的适用,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法定刑,要根据不同情况,正确适用。“首要分子”,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武装叛乱、暴乱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的”,是指在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过程中,进行了杀人、伤害、放火、爆炸、抢劫等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积极参加的”,是指听从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表现积极,但尚不够罪行重大的;“其他参加的”,是指被裹挟参加,表现被动、消极的。

2、严格掌握死刑的适用条件。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判处死刑,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如果整个武装叛乱、暴乱危害特别严重,如造成多人死伤、大面积的建筑物遭受严重破坏,国家财产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或者情节特别恶劣,如在叛乱、暴乱过程中手段残忍、烧死、吊死他人等,对组织者、策划者和具体实施者,则“可以”判处死刑,而不是“处死刑”。

3、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关于从重处罚的规定。按照本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从重处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其实都是教唆行为。因此,本款规定是对教唆他人武装叛乱、暴乱的规定。如果教唆一般人进行武装叛乱或暴乱,按照教唆者所起的作用、所处的地位处罚;如果教唆的是特殊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危害性更大。因此,应当从重处罚,即分别不同情况,在《刑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三个档次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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