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近日,市民李先生在“眼界12345问政平台”反映,他在一家4S店看中一款汽车,通过微信向销售转账支付3000元“意向金”。放弃购车后要求退款,却遭4S店拒绝。
李先生告诉记者,交钱时销售人员明确说的是“意向金”,但当他决定不购买并要求退款时,对方改口称这笔钱是“定金”,定金不能退。
“我当时没签任何合同,也没开发票,就是微信转的账。”李先生多次与4S店沟通,对方坚持不予退款。
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帮帮团”成员李黎介绍,“意向金”与“定金”法律性质截然不同。
“定金”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适用定金罚则——支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需双方明确约定,且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而“意向金”并非法律概念,是市场交易中的行业惯例,主要用于表达购买意愿,不具有担保性质。未建立正式买卖合同时,卖方应当无条件退还。
李黎强调,定金合同需双方书面约定且明确罚则,单方擅自变更款项性质无效。商家若无法证明双方已协商一致将意向金转为定金,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
此类纠纷已有判例。曾有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消费者支付3000元“意向金”后商家改口称“定金”拒绝退款,法院认定双方未就款项转为定金达成一致,判令商家全额返还。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李黎建议,维权可按三步走:第一步,全面收集证据。保存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特别是销售人员对款项性质的表述)、与4S店沟通的录音录像等。李先生通过微信转账且无发票,聊天记录将成为关键证据。第二步,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可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第三步,如果投诉后调解无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意向金。诉讼时效为三年,3000元标的额案件诉讼成本相对较低。
李黎提醒,消费者购车付款时务必注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款项性质;转账时备注款项用途;不轻信口头承诺,要求商家将退款条件写入合同。如遇类似纠纷,应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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