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杨师傅和南京东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签了一份《新能源出租车经营承包合同》,交了两万块钱押金,合同期限是四年,每个月交给公司5000元租金。
今年5月,杨师傅开车时突然发现视线模糊,看东西重影。他赶紧到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眼上斜肌麻痹、双眼继发性共同性外斜视,病情相当严重,得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医生明确表示:以后不再适合开车。
拿着医院的诊断证明,杨师傅第一时间找到公司,主动提出终止合同、退还押金。可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公司给他列了一份近三万元的收费清单。
公司罗列出两部份费用:租金差价以及车辆磨损费。原来,2023年签合同时月租金是5000元。
到了2025年9月,因为市场行情不好,公司为了减轻驾驶员压力,又和杨师傅签了一份补充协议,把月租金降到3380元,但条件是合同期限要往后顺延四年。
现在公司认为杨师傅没有履行完延长后的合同,所以这8个月不能按3380元算,得恢复到5000元的标准,差价要一次性补齐,一共12960元。
第二笔车辆磨损费,公司要收17000元。理由是杨师傅没开满合同期限就退车,车子提前退出来会有年限磨损。两笔费用加起来29960元,对此,杨师傅无法接受。
近期,零距离记者再次见到了杨师傅夫妇。杨师傅妻子表示,节目播出后,夫妻俩又找到了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东方公司再次进行协商,但问题还是没能得到解决。
为了帮杨师傅进一步协商问题,记者陪同杨师傅夫妇再次来到南京东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见到了相关负责人卞经理。
经过现场沟通,事件迎来一定转机。公司明确表示,原本要收的17000元车辆磨损费予以免除,不再向杨师傅追缴。
南京东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卞经理:车辆磨损费不收,租金差价必须要补的,没有协商的余地。
对于为何取消车辆磨损费,卞经理不愿作出过多解释。
而针对必须补交租金差价的依据,卞经理表示,双方签订的租金下调补充协议中有这样的约定:若承包方未能完整履行合同,需按照原合同的月承包租金价格,补齐所有差额费用。
南京东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卞经理:如果正常违约,是要收违约金的,因为生病,他不存在违约,那只要结清相关的费用就行。
签补充协议就是基于主合同,有市场原因,减轻驾驶员负担。如果在履约过程当中,有突发情况,必须要返回原来的主合同约定的月租金5000元,然后才能终止。
东方出租车公司以补差为由收取驾驶员的费用,是否妥当?记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
律师仔细研究了杨师傅和东方出租车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后表示,补充协议只是针对降低月租金进行的调整,但未就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进行约定,这就要参考原合同相关的条款。
原合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期内,若承包方因患病、伤残,经三甲医院证明无法继续驾驶车辆,双方可解除合同,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杨师傅的情况完全契合这一条款,属于合法合规的免责解约情形。
江苏天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倪韶风:我认为补差收费不合理。因为本身在主合同当中,已经约定了,如果承租方身体不再适合驾驶出租车,而且经相关医院证明,这样的情形发生之后是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此时,出租车公司再要求承包方补交未完成履约期的差价,实际上是让承包人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这样的情形下,补充协议相关条款和主合同违约责任互不承担的内容实际上是相冲突的。
同时,律师还指出,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全部是出租车公司单方制定的制式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格式条款若存在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身义务、条款约定模糊且前后冲突的情况,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江苏天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倪韶风:补充协议对此条款的约定并不是很清晰,本身协议就是一个格式合同条款,同时还加重了承包方的责任,减轻了出租车公司自己的责任,这样的情形,实际上一般也会认定为它是无效的条款。
所以,出租车公司以补充协议这个条款,去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的。
随后,记者陪同杨师傅来到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一支队。
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在了解了杨师傅的遭遇后表示,下一步,将全面对接东方出租车公司,严格核查其制式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条款的合规性,重点排查合同条款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合理、霸王条款等问题。
同时,也会和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尽力协调双方存在的争议,切实维护出租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综合南京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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