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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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实务中,大量借贷合同会因出借人构成职业放贷、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高利转贷等情形,被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

那么,民间借贷因职业放贷、转贷等被认定无效还能主张资金占用费吗?

最高院在《山某甲、某甲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案》中明确:

民间借贷合同因职业放贷、违规转贷等情形被认定无效的,约定高额利息虽不受保护,但出借人依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合法的资金占用费,并非仅能收回本金。

最高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费。

案涉借款发生于2012年,至今已超过十年仍未偿还完毕。2012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一年以上基准利率即超过6%,二审法院酌定2014年8月13日前资金占用费为6%并无不当。2014年8月13日某戊公司还清贷款,此后,山某甲等继续占有使用的资金属于郭某甲自有,如继续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来计算郭某甲自有资金损失有失偏颇,二审法院酌定本案借款2014年8月13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为15%并无不当。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法结合《民法典》合同无效处置规则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形成三层核心裁判逻辑:

第一,合同无效不代表资金无偿使用。职业放贷、违规转贷导致合同无效,规制的是非法高利收益与违规放贷行为,而非否定资金本身的使用价值。借款人长期占用出借人资金获利,若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将构成无偿占用他人财产,违背民法公平原则与等价有偿原则。

第二,无效合同的利息与占用费严格区分。合同无效后,双方约定的高额利息、罚息、违约金全部作废,不受司法保护;但出借人因资金被占用产生实际损失,该损失对应合法资金占用成本,应当由实际获益的借款人承担。

第三,资金占用费按法定标准计算。结合本案裁判要旨,无效借贷的资金占用费,统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既填平出借人资金损失,又杜绝出借人通过违规放贷获取超额暴利,实现双向公平规制。

两类典型无效借贷,均可主张占用费

一是职业放贷无效:无放贷资质、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频繁放贷,合同整体无效,禁止收取高利,但可主张法定资金占用费。

二是违规转贷无效:套取银行、网贷等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牟利,合同无效,高额利差不受保护,出借人可按LPR标准主张资金占用成本。

周军律师提醒,职业放贷、违规转贷导致借贷合同无效的,约定高利不予保护,但出借人有权主张法定LPR标准的资金占用费。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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