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分为两部分,并行计算,互不抵扣:第一部分是一般债务利息,也就是生效法律文书本身已经确定的利息,比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判决支持的借款利息、合同纠纷案件中判决的违约金利息等,这部分利息按照判决确定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部分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也就是法律规定的惩罚性利息,这部分的计算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固定利率,不需要当事人约定,也不需要判决专门明确,只要迟延履行就自动产生。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公式非常明确: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二、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同时计算的吗
两者的法律性质和产生依据完全不同。一般债务利息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实体法的规定产生的私法上的给付义务,是债权人本来就应当享有的实体权利,比如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本质上是债务人使用资金的对价,无论债务人有没有迟延履行,都需要支付。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执行规定产生的公法上的惩罚性责任,目的是制裁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失信行为,是对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额外惩罚,与一般债务利息的立法目的完全不同,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统一的裁判规则:只要生效判决确定了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就要同时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者相加就是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总利息。
三、迟延履行期间的起止时间到底怎么算
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点,既不是原告起诉之日,也不是判决作出之日,更不是判决生效之日,而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如果是二审判决,规则稍微复杂一点:如果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那么起算点仍然是一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因为一审判决的效力已经被二审确认,迟延履行的状态从一审履行期届满就已经开始了;如果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作出了全新的判决,那么起算点就是二审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
根据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如果是一次性全额履行的,就计算到全额付款到账之日;如果是分批履行的,就按照每一笔还款的到账时间分段计算,已经偿还的部分停止计息,未偿还的部分继续计算。
作者 管雯律师
山东太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并担任党支部书记,并担任青岛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一职,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公司法、合同法、继承法、侵权法等领域造诣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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