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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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犯罪嫌疑人H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海淀区看守所。H某自幼在单亲家庭中成长,母亲身患严重疾病,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H某长期承担家庭生活压力,为照顾母亲早年辍学打工,家庭牵绊深厚。

据H某陈述,其系接受他人安排、实际提供性服务的人员,在案发前已于2026年2月离开北京赴上海生活。公安机关初步认定H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律师介入

陆小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H某,详细了解案件事实。通过会见和案情梳理,陆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存在定性上的重大偏差——H某的行为在法律定性上应当属于行政违法范畴,而非刑事犯罪。

核心代理意见:H某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陆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从以下几个层面系统阐述了H某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

第一,客观行为不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规定,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协助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等。

而本案中,H某系接受安排并实际提供服务的人员,其行为本质是本人从事卖淫活动,属于卖淫行为的直接实施者。现有事实并不足以证明H某实施了为组织卖淫者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单纯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并不因其在卖淫活动中获取报酬而自动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二,H某在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H某并非组织者或管理者,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在卖淫类犯罪中,刑法打击的重点是组织、管理、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以及为上述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行为。H某作为被安排接待客人并按单获利的服务提供者,其地位和作用与组织卖淫活动中的管理者、组织者存在本质区别,将其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H某具备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H某于2026年2月已离开北京前往上海生活,具有较强的家庭牵绊——其母亲患有严重疾病需要照顾,H某长期承担家庭生活压力。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影响案件侦查。同时,律师表示愿依法配合取保候审决定,按要求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确保H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随传随到。

案件结果:刑事转行政,无罪释放

公安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认定H某的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无罪释放,转为行政处理。案件性质由刑事犯罪案件转为行政违法案件,H某得以从涉嫌刑事犯罪的困境中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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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略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湛的专业素养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通过及时会见当事人、精准把握案件事实、系统论证法律适用,陆律师成功扭转了案件的定性方向,将H某从刑事犯罪的深渊中解救出来,实现了由刑事拘留到无罪释放、由刑事追诉转为行政处罚的重大突破。

| 本文章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对法律问题结论的承诺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