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是一名专职律师,同时受聘担任兼职劳动仲裁员,这几年算下来,经手了上百起劳动争议案子。

刚当上仲裁员那会,我心里天然偏向劳动者。职场里面员工本身就是弱势一方,拖欠工资、随意辞退、不给缴纳社保的情况确实很多,法律向劳动者倾斜保护,我一直十分认可。但办案办多了,看到了更多的生旦净末丑,心里的感慨越多:现在不少人已经不是在依法维权,而是抓住法律条文的漏洞,靠着零成本的劳动仲裁赚钱。不少小微企业被缠得焦头烂额,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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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最突出的乱象,就是动不动就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索要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设立的初衷,是用来约束企业恶意克扣工资、强迫劳动这类严重侵权行为,给走投无路的劳动者一条退路。可实际操作早就走样了:很多员工是自己主动辞职,离职之后回头挑公司管理上的小毛病。有些街边小店的绩效只是口头核算,没有员工签字的台账;有的福利写得简单一点,甚至管理者说话语气严厉一些,全部被定性成单位没有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一封解除通知书寄过去,张口就要好几月的补偿金。

前段时间我办了一家早餐店的案子。老板每个月按时发放固定工资3400元,绩效每月只有200元浮动奖金,店里就两名员工,根本没有大企业的一套繁琐考核规章制度。这名员工干了八个多月主动走人,随后提起仲裁,主张老板克扣绩效,属于被迫离职。开庭的时候店主满脸委屈,小本生意利润薄得可怜,实在没有精力把人事流程做得面面俱到。

很多当事人完全无视法条原本的立法目的,只要企业用工存在一点小瑕疵,就生硬套用这条规定。法律保护劳动者,不代表企业一点管理不规范,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不少个体户接连被起诉,赔钱之后只能关门,原本的就业岗位也就没了。

还有一个高发情况:故意拖着不签劳动合同,专门盯着二倍工资索赔。这条规定本来是督促企业规范用工,结果反倒滋生出以此为生的人。老板一次次邀约签合同,员工总能找理由推脱,要么说身份证没带,要么往后拖延,等到快满一年立刻辞职去仲裁。有的人一年辗转两三家小店,挨个主张二倍工资。很多个体店主不懂法,更不晓得保留证据,收到开庭通知心里慌张,大多选择花钱私了了事。

老老实实经营的小店,稍微疏忽就要赔偿;而那些真正被欠薪、无故开除的普通人,因为大量无理案件挤占办案资源,审理周期越拖越长,老实人维权反倒越来越难。

乱列赔偿请求也成了普遍现象。上周我审理一起案子,申请人在仲裁请求里堆砌了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社保差额、高温补贴等项目,总金额开到110万左右,绝大部分都拿不出对应的事实依据。有一些法律服务从业者,会让当事人把网上搜到的所有赔偿条目全部抄进申请书。提起仲裁对当事人来说几乎没有什么代价,赢了多拿一笔钱,输了也没有任何损失,慢慢把合法维权变成一场稳赚不赔的博弈。

立法倾斜保护劳动者,本意是抹平劳资双方不对等的地位,而不是任由一方无休止索要赔偿。想要劳动关系长久和谐,离不开彼此换位思考:企业要守法经营,不拖欠薪资、不乱辞退员工;劳动者也要守住诚信,维权要有边界,行使权利更要有底线。

对于真正遭受不公待遇的劳动者,法律一定会全力保驾护航;但借着维权刻意钻空子、借机牟利的行为,不该被纵容。只有劳资双方都守住诚信底线,劳动关系才能回归正常,公平正义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当然我并不否定合理维权,遇到拖欠工资、恶意辞退,劳动者一定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只是希望维权守住底线,别让正当权利变了味道。(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声明:本文仅代表个人办案感受,绝不否定正当维权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