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陈宇

这起案件的核心,不是法院否定反性骚扰,也不是判定被指行为一定不存在。公开信息显示,唐香玉因发布实名抵制文章,被认定侵害埃克名誉权,判令删文、公开致歉并赔偿2.5万元,后因未履行致歉义务进入执行程序。真正的争议是:面对疑似偷拍、群聊评价等材料,公众能否公开点名抵制?我们的判断是:可以表达立场、支持调查、保护受害者,但不能在证据不足时,把未经确认的事实公开定性为他人的违法侵权行为。

同情不能替代证据,愤怒不能替代要件;公开指控越有正义感,越要承担更高的核实义务。

一、这不是一场“谁更正义”的比赛,而是三个不同层面的判断

公开报道显示,事件最初源于2023年12月疑似演员埃克偷拍女演员、并在群内进行评价的相关截图流出。2023年12月9日,唐香玉发布题为《实名抵制拒绝性骚扰拒绝受害者有罪论》的文章,公开点名并号召抵制。随后有线下剧场发布声明称取消与埃克的全部合作,多名从业者也相继表态。之后,埃克以名誉权受损为由提起诉讼。

这件事至少有三层判断,不能混在一起:

第一层是公共道德判断。公众看到“偷拍”“群聊评价”“女性从业者处境”等关键词,天然会产生愤怒,这种情绪并非没有理由。

第二层是行业治理判断。剧场、平台、演出主办方可以基于商业合作风险、观众体验、员工安全和品牌声誉,采取临时暂停合作、启动内部调查等措施。

第三层才是司法裁判判断。法院在名誉权案件中审查的重点,并不是“公众是否有权反性骚扰”,而是唐香玉的公开文章是否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特定自然人作出了足以降低社会评价的事实性指控

这就是本案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法院判唐香玉名誉侵权,并不等于法院认定“偷拍或性骚扰不存在”;它只说明,在本案证据结构下,公开定性对方实施性骚扰的言论没有被法院认为具备足够事实基础。

二、法院为什么会判侵权:关键不是“反性骚扰”,而是“实名定性”

名誉权保护的对象,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与此同时,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一般可以受到保护,但如果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或者对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就可能承担责任。

换言之,你可以说“我反对性骚扰。”“我支持受害者依法维权。”“请相关剧场、平台核查网传材料。”“在事实查清前,我不愿与相关人员合作。”

但风险会从这里开始上升:“某某就是性骚扰者。”“某某实施偷拍。”“某某应当被全行业封杀。”“所有人都应该抵制他。”

前者更多是立场表达、风险提示、程序呼吁;后者则可能变成对特定人的事实性定性和社会制裁动员。

公开报道中,法院审理认定唐香玉“仅凭网传截图与圈内传闻,在无权威调查结论支撑的情况下公开发文定性对方实施性骚扰”,相关内容超出合理舆论监督范畴,构成名誉侵权。

这正是本案的法律张力:社会鼓励受害者发声,但法律要求公开指控者承担核实义务;公共表达可以有锋芒,但不能跳过证据直接完成“舆论定罪”。

三、2.5万元赔偿,不是“性骚扰的价格”,也不是“沉默成本”

本案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合计2.5万元,并要求删除文章、公开致歉。

很多人看到这个金额,会本能地问:为什么才2.5万?是不是在低估性骚扰问题?

这个理解需要纠正。

本案赔偿金额评价的不是“性骚扰值多少钱”,而是法院认定的名誉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名誉权案件里,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言论内容、传播范围、行为人过错、影响程度、损失证明、精神损害后果等因素,而不是按照公众愤怒程度定价。

反过来说,如果另案中能够证明存在性骚扰、偷拍、隐私侵权或其他违法行为,那会进入另一套法律评价体系:可能是性骚扰民事责任、隐私权侵权、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情节严重时还可能涉及治安管理甚至刑事评价。但这些都需要独立事实、独立证据、独立程序来支撑。

所以,本案不能被简单概括为“反性骚扰被罚2.5万”。更准确的说法是:“在证据未达到司法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公开点名并定性他人实施性骚扰,被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

这个表述虽然不够爽,但更接近法律事实。

四、谁该举证?

名誉权案件里,原告通常要证明四件事:其一,被告发表了相关言论;其二,言论指向自己,公众能够识别;其三,言论具有贬损性,足以降低社会评价;其四,言论传播造成了现实影响或损害。

而被告若要抗辩,就不能只说“我出发点是好的”“我是为了公共利益”“大家都这么说”。更关键的是证明:第一,相关事实基本属实;第二,自己已经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第三,表达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第四,没有使用侮辱性、定罪式、羞辱式语言;第五,号召抵制等后果性表达与其掌握证据之间具有相称性。

这就是很多网络发声者最容易忽视的地方:截图不是天然证据,传闻不是当然事实,行业共识也不是法院判决。

如果要以“偷拍”“性骚扰”作为公开指控基础,至少应当尽量保全这些材料:原始聊天记录、图片原文件、发送时间、群成员信息、上下文语境、受害者陈述、证人证言、平台记录、投诉记录、报警回执、单位调查材料、电子数据保全过程等。只有转发截图、聊天听闻、他人爆料,往往很难承载“开点名定性”的法律重量。

五、拒不道歉为什么会被强制执行:道歉不是“表态问题”,是生效判决义务

公开报道显示,判决生效后,唐香玉未履行赔礼道歉义务,埃克申请强制执行,相关判决内容随之公开。

这里也有一个程序常识:赔礼道歉虽然不是金钱给付,但仍然是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民法典》关于人格权责任的规则,行为人拒不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也就是说,道歉义务不能简单理解为“我愿不愿意低头”。一旦判决生效,它就变成司法义务。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可以依法申请再审、申诉,但这通常并不当然停止生效判决的执行。

这里的现实提醒是:在公共事件中,很多人以为“我不道歉”是一种姿态;但在法律程序里,“拒不履行”可能会引发替代执行、费用负担、信用惩戒乃至其他执行措施。是否道歉可以有道德争议,但是否履行生效判决,首先是法治秩序问题。

六、这个案件给行业和平台的真正警示:反性骚扰不能只靠热搜完成

本案不应被理解为“以后不要反性骚扰”。恰恰相反,它提醒我们:反性骚扰必须更专业、更有程序、更能保护真正的受害者。

《民法典》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也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措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人员、设置投诉渠道、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并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

这意味着,真正成熟的反性骚扰机制,不能只有“爆料、热搜、抵制、切割”四步。

它至少应当包括:受害者有安全、保密、可追踪的投诉通道;单位有临时保护措施,而不是等舆论爆炸才表态;平台有证据保全接口,而不是只做删帖或限流;剧场和经纪机构有内部调查规则,而不是把事实判断全部交给网友;媒体报道有“涉嫌”“据称”“待核查”的边界,而不是用标题提前定罪。

没有这些机制,公共发声者会被推到最前线,既承担道德压力,也承担诉讼风险;受害者则可能在一次又一次转发中失去隐私、证据和安全感。

七、三类最危险的表达,普通人尤其要避开

第一类:把“疑似事实”说成“确定事实”。比如从“网传截图显示疑似偷拍”直接变成“某某偷拍女性”,风险陡增。

第二类:把“要求调查”升级为“公开制裁”。比如从“请剧场核查并暂缓合作”变成“全行业必须封杀某某”,后者对他人职业声誉和商业机会影响更大,法院审查也会更严格。

第三类:把“保护受害者”变成“扩散隐私”。反性骚扰的第一原则,是保护受害者,而不是让受害者的照片、聊天记录、身份细节在互联网上被无限复制。若处理不当,声援者也可能卷入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甚至二次伤害争议。

八、未来类似案件可能怎么走?

如果事实仅限于“网传截图、圈内传闻、未经核实即公开点名定性”,名誉侵权风险会很高。

如果能够证明相关截图来源可靠、内容完整、指向明确,并有受害者陈述、原始记录、证人证言、平台数据或单位调查材料相互印证,公开表达的抗辩空间会明显增加。

如果确能证明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性骚扰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主张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若同时涉及偷拍私密部位、私密空间、非法传播图片、威胁恐吓、猥亵等更严重情形,还可能进入隐私权、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评价。但就目前公开材料而言,不能越过证据直接下结论。

如果判决已经生效,败诉方拒不履行道歉义务,胜诉方可以继续推动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公布裁判文书、发布公告等方式替代履行相关人格权责任;是否进一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则取决于具体履行情况和法院审查。

九、以后遇到类似事件,应该怎么做?

1.个人发声前,先做四件事

第一,先保全证据,再发布观点。对聊天记录、图片、视频、链接、账号主页、发布时间进行完整保存,必要时做公证或可信时间戳,不要只保存二手截图。

第二,用“程序性语言”代替“定罪式语言”。可以说“建议核查”“我掌握的材料显示疑似存在不当行为”“我支持受害者依法维权”;慎用“性骚扰者”“偷拍犯”“惯犯”“必须封杀”等表述。

第三,不要扩散受害者隐私。打码不是形式主义,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工作地点、聊天头像、可识别关系链都可能构成隐私或个人信息。

第四,把投诉留痕。向单位、剧场、平台、行业组织、公安机关或法院提交书面材料,要求接收回执或处理结果。只在网上发声,不走正式渠道,既不利于查清事实,也不利于后续举证。

2.企业、剧场、经纪机构要建立“反性骚扰SOP”

第一,接到投诉后立即启动内部调查,固定合同、排班、监控、聊天记录、演出后台记录等资料。

第二,对当事人采取必要的临时隔离或暂缓合作措施,但声明中要避免直接作出未经调查的事实定性。

第三,明确投诉渠道、调查负责人、处理时限、保密规则和反报复机制。

第四,区分“道德表态”和“法律认定”:可以说“零容忍、已暂停合作、正在核查”,不要轻易说“已经确认其实施违法行为”。

第五,培训员工和艺人如何发声,避免内部人员在社交平台二次扩散未经核实的信息。

3.媒体和平台要守住标题边界

不要把“被指”“疑似”“网传”写成“坐实”;不要把“名誉权侵权判决”写成“法院认定性骚扰不存在”;不要把民事判决简化成性别对立、圈层站队或娱乐审判。准确的法律表达,是公共讨论最低限度的安全阀。

4.监管和行业组织应补上机制短板

脱口秀、演出、直播、短视频等行业高度依赖个人声誉和社交传播,一旦出现性骚扰、偷拍、职场压迫等指控,极易从内部纠纷演变为公共事件。行业组织和主管部门可以推动建立投诉受理、证据提交、临时保护、调查反馈、结果公示的基本规则,让受害者不必只能靠爆料维权,也让被指控者有机会通过程序回应。

反性骚扰当然需要勇气,但勇气不能替代证据;公共发声当然可以尖锐,但尖锐不能越过事实。真正有效的维权,不是把所有争议都交给热搜审判,而是让证据、程序和责任各归其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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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法学学士,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领域,深耕重大、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代理了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终审的一系列重大案件,并取得有利结果。在金融与资管争议领域,陈宇律师曾代理多起标的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包括证券质押式回购、信托与资管纠纷、保证合同及债权转让争议等,案件标的总额达百亿元,并在多起案件中实现胜诉、改判或通过和解方式达成客户商业目标;在股权投资与公司治理领域,成功处理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及控制权争夺等系列纠纷,具备从交易结构到诉讼攻防的全链条争议解决能力;在房地产及建设工程领域,代理多起合作开发、商品房预售及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备复杂项目风险拆解与争点聚焦能力;在跨境交易及商事合同领域亦积累了丰富经验,能够应对多法域背景下的争议解决需求。此外,陈宇律师兼任民革北京市委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东城统战智库专家等社会职务,多篇论文在国家级及省市级专业评选中获奖,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与实务结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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