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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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案例支持】
(2021)最高法民终722号判例中,法院裁定:主要工作转包须经定作人同意,且无论是否同意,承揽人均应对第三人的成果承担连带责任。因A公司擅自转包导致质量失败,构成违约,需赔偿所有损失。
【刘敬祝律师深度观点】
转包是承揽合同中的“深水雷区”。作为定作人,你签的是A公司的品牌和服务,最后却给了一个小作坊的劣质品。
针对此类问题,我的维权策略是“穿透性索赔”:直接将A公司作为第一被告,要求其承担全部合同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无论小作坊怎么折腾,那是A公司的责任范围。在楹庭实务中,我常建议企业:在合同中预设“禁止转包条款”并配套“惩罚性违约金(例如:发现转包合同总价的30%作为违约金)”。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通过调取第三方工厂的资金流和出入库单,证实其转包事实,让A公司无处遁形。我是专注承揽纠纷、严控违规转包的楹庭律所刘敬祝律师,更多内容请关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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