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件顺利办结。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接受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委托,就其向中国某大型电子制造企业采购智能电视产品过程中因配套遥控器存在批量质量缺陷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提供全流程仲裁法律服务。办案团队综合运用中国合同法律制度、国际货物买卖规则及跨境贸易争议处理经验,围绕产品质量责任认定、根本违约判断、跨境损失赔偿计算及证据体系构建等核心问题开展工作,通过仲裁程序、多轮调解及庭审举证质证,最终成功获得仲裁庭支持,促成被申请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案件圆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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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为一家注册于新加坡的国际贸易企业,长期从中国采购电子产品出口至俄罗斯市场销售。2023年,委托人与中国某电子制造企业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购一批智能电视产品,并约定由卖方负责提供与电视配套使用的遥控器。货物交付后,俄罗斯市场终端消费者陆续反馈遥控器存在大面积无法正常配对、无法控制电视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产品正常使用。委托人第一时间向中国供应商反馈情况,对方虽多次补发遥控器并尝试技术整改,但问题始终未得到彻底解决,导致大量产品被迫降价销售,部分货物长期积压库存,委托人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由于双方多轮协商未果,且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委托人遂委托本所代理本案仲裁事宜。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5年9月28日:委托人正式委托本所代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办案团队立即组织专项会议,梳理交易背景及争议事实;

2025年10月5日:办案团队完成合同文本、订单、发票、检测报告、邮件往来及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整理,并初步形成法律分析意见;

2025年10月18日:本所组织与委托人、俄罗斯实际销售主体召开视频会议,对产品质量问题、销售情况及损失计算方式进行专项核查,进一步完善证据链;

2025年11月2日:办案团队完成全部损失测算,包括降价销售损失、库存损失、仓储费用、运输费用及重新包装费用,并形成仲裁请求方案;

2025年11月18日:本所代理委托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正式提交仲裁申请及全部证据材料,仲裁院依法受理案件;

2025年12月15日:仲裁庭组成完成,双方围绕产品质量责任、合同解除条件及损失赔偿范围提交第一轮书面意见;

2026年1月8日:在仲裁庭主持下组织第一次调解会议,被申请人提出继续更换配件及部分赔偿方案,因双方赔偿金额差距较大,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2026年2月17日:深圳国际仲裁院正式开庭审理本案。办案团队围绕产品质量缺陷、根本违约认定、损失计算依据及跨境贸易损失传导关系进行全面举证、质证及法律论证;

2026年3月9日:仲裁庭要求双方补充提交库存情况、降价销售凭证及境外关联公司损失证明,本所于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补充材料提交;

2026年4月21日:仲裁庭再次组织调解,在充分释明裁判观点基础上推动双方协商,被申请人同意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就履行方案进行进一步协商;

2026年5月18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交付的配套遥控器存在质量缺陷,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退还部分货款并赔偿委托人降价销售损失、库存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责任;

2026年7月8日:被申请人按照仲裁裁决主动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双方共同确认合同项下争议已全部解决,本案顺利执行完毕并正式结案。委托人对本所专业、高效的涉外仲裁法律服务给予高度评价。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配套产品质量缺陷是否构成合同根本违约

本案电视机主体功能虽不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但作为产品正常使用不可或缺的遥控器长期存在无法正常配对、无法控制设备等质量缺陷,导致产品整体使用价值大幅降低。办案团队需要结合双方合同约定、产品用途及卖方多次补救仍未成功等事实,论证涉案质量问题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认定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 国际贸易损失的证明与计算

本案损失不仅包括产品降价销售造成的直接损失,还涉及库存积压、重新包装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等多项跨境贸易成本。办案团队需要结合销售记录、库存清单、物流单据、境外客户通知及财务资料,对各项损失逐项建立对应证据体系,充分证明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从而有效提升仲裁请求获得支持的可能性。

3. 境外关联公司损失能否纳入赔偿范围

涉案产品最终由委托人在俄罗斯的关联销售主体负责市场销售,部分损失直接发生于境外公司。办案团队需要梳理交易链条、补充关联公司索赔文件及资金承担证明,完整建立损失由境外销售主体向委托人传导,再由委托人依据合同向中国供应商主张赔偿的法律关系,从而解决跨境贸易案件中损失主体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一)卖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货物的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在数量、质量和规格上符合合同规定,并应按照合同所要求的方式装箱或者包装。

(二)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损害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四条规定: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额,应等于另一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包括利润损失在内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作为违约可能产生的结果所造成的损失。

(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违约损失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仲裁裁决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