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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飞单”现象,正成为银行内控管理的薄弱环节。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更新了最近一起银行员工私售第三方理财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判决书。该案一审宣判后,二审判决出现反转——撤销银行对投资者的全部赔偿责任,由此引来关注。

记者注意到,涉案银行为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案涉产品发行方为海银财富。2023年,客户吴某在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理财经理叶某的推荐下,购买了170万元的“飞单”产品——海银财富发行的非银行理财产品。海银财富“爆雷”后,吴某净亏损超过166万元,随后把叶某和天津银行一起告上了法庭

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定,支行存在管理过错,判令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承担投资者实际损失10%的赔偿责任,同时违规销售飞单的理财经理叶某也要承担15%损失赔偿。但是,二审法院直接撤销银行全部赔付责任。具体来看,维持一审叶某赔偿15%损失(249341.10元)、驳回利息等其余诉求的内容;撤销一审要求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赔偿10%损失(166227.40元)的第二项判决。

据记者观察,从赔10%到一分不赔,二审法院的逻辑也比较清晰,即银行的管理过错和吴某的损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据查明事实,吴某系某银行长期的理财客户,其委托某银行理财长达十余年,期间购买某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代销产品)数百款,对购买某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代销产品)的渠道和流程应当十分清楚。但在购买本案产品时其经历了下载“掌某”APP、注册、在“掌某”APP线上签约、柜台转账等诸多不同于以往的操作步骤。作为熟悉某银行理财产品购买流程的投资者,吴某理应注意到该类产品与某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代销产品)的区别并关注相关投资风险。二审法院认为,吴某应当知晓案涉产品并非某银行自营或代销产品。基于此,即便某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存在“监管过错”,难言该行为与吴某因购买案涉理财产品遭受财产损失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飞单案”二审改判之后,尽管天津银行在法律层面胜诉,但员工行为管控依然存在合规漏洞。

2026年5月29日,天津银行因贷款“三查”不尽职、员工管理不到位及员工从事违法活动、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被天津金融监管局罚款90万元。朱洪海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2年;辛云华、王晓昕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警告。今年7月,天津银行成都分行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被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罚款‌379.84 万元。

新闻多看点

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了解到,近年来,理财案件呈现出多样性特征,涉及金融委托理财、民间委托理财、信托合同纠纷等各类案由。法官表示,投资者可以选择协商、投诉、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注意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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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助理 刁天:今年实施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压实了金融机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的主体责任,特别是禁止销售人员代替客户进行评估,进行不当提示,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影响评估结果真实性、有效性的行为。

来 源: 南方都市报 央视财经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小编:路小畅 审核:舒克 监制: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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