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瑾言刑事律师刘新:近年大量年轻人被高薪招工引诱偷渡至境外诈骗园区,卷入跨境 “杀猪盘” 电信网络诈骗。很多当事人误以为 “只是打工、被逼干活就能免责”,司法实践中并非一概认定胁从犯,需要结合全案证据精细化辩护。本文结合张某跨境诈骗一案展开实务分析。
一、 律师介绍
刘新律师,湖北瑾言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研究经济犯罪、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涉税犯罪、职务犯罪、合同诈骗等刑民交叉类案件实务。专注办理各类境外电诈、杀猪盘、偷渡涉诈案件,擅长区分电诈集团组织者、骨干人员与底层被骗务工人员的罪责边界,为误入境外诈骗窝点的年轻当事人争取自首、从犯、不起诉、轻判等有利结果。办案秉持法理与人文关怀并重,不机械套用定罪标准,善于挖掘案件主观恶性小、被动涉案、主动止损、全额退赃等从轻情节,同时常态化开展反诈普法,向社会大众揭露境外高薪招工陷阱,以真实案例警示青年群体规避涉刑风险。
二、案件基本事实
张某,24 岁,国内无犯罪前科。网上看到海外客服招聘广告,宣称月薪 2 万、包吃住。张某经中间人安排,跟随团伙偷越国境抵达东南亚某诈骗园区。入境后护照被统一收缴,接受 “杀猪盘” 话术培训,要求伪装优质单身男性,在社交软件添加国内女性被害人,虚构海外投资项目诱导对方充值。
张某入职初期知晓属于诈骗,曾试图逃跑被园区人员恐吓阻拦。在园区工作 4 个月,负责前端聊天引流,不掌握资金账户、不参与赃款分配,仅领取固定底薪共计 2.8万元;其参与期间,该小组共计诈骗多名被害人,涉案总金额 460 余万元。后张某借园区管控漏洞自行逃离,主动联系国内警方配合遣返回国,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家属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指控张某系诈骗集团成员,建议量刑四年六个月。
三、本罪定罪核心法律规则(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 《刑法》第 266 条诈骗罪、共同犯罪司法解释;跨境电诈办案意见明确:一年内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满 30 日,可推定参与犯罪,但允许当事人举证反驳主观恶性。
- 区分组织者、管理层、骨干业务员、底层引流人员,层级直接影响主从犯认定。
- “被限制人身自由” 不等于当然构成胁从犯;只有遭受严重暴力、人身威胁,无选择余地,才可认定胁从犯大幅减轻处罚。单纯求职受骗、事后被动参与,一般仅认定从犯。
四、本案控方核心指控逻辑与证据缺陷
公诉机关观点:张某明知窝点实施电信诈骗,仍持续开展引流工作 4 个月,属于积极参与团伙犯罪,应当对小组全部诈骗金额承担责任。
辩护视角下三大证据漏洞:
- 张某属于被动受骗出境,无主动组织招募他人、无出资搭建窝点行为;
- 仅从事前端聊天引流,不接触收款账户,无权限支配诈骗资金,无提成分成;
- 存在多次寻求逃离窝点的客观证据,并非自愿长期参与犯罪。
五、分层辩护核心思路
- 地位辩护:坚决认定从犯
张某在团伙内处于最底层,听从上级指令开展工作,对诈骗方案、资金流向、人员管理均无任何决策权,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 主观恶性辩护:区分主动犯罪与被骗涉案
张某最初被虚假招工信息诱骗出境,进入园区后方知晓系诈骗窝点;结合聊天记录、同案供述,证实其曾尝试逃跑,主观恶性远低于主动赴境外参与诈骗人员。
- 量刑情节集中叠加论证
自行逃离窝点、主动配合遣返可认定自首;归案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无前科劣迹。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一并提交法庭。
- 金额规则厘清
境外电诈底层人员是否对团伙全部金额担责,应当结合参与时长、岗位职责综合评判;不能机械直接以小组总金额作为量刑唯一依据。
六、庭审对抗关键要点
驳斥公诉观点:不能仅凭 “在诈骗园区工作一段时间” 直接推定主观积极追求犯罪结果;被骗出境、人身受到一定约束的底层人员,应当区别于主动奔赴境外实施诈骗人员,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底层参与者适度从宽。
七、同类案件警示总结
很多年轻人轻信境外高薪招聘,误入电信诈骗窝点。即便人身自由受限,只要未达到被暴力胁迫、完全丧失选择空间,很难认定胁从犯。一旦参与引流、聊天、推广等诈骗相关工作,依然构成诈骗罪共犯。
本案最终审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张某为从犯,综合全部从轻情节,下调刑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遭遇类似情况,第一时间留存求救、试图逃离相关证据,回国后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固定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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