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民办学校向笔者问询:该校已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终止办学申请,目前处于终止办学的清算阶段。该校的疑问是,目前学校伙食费的专用账户仍有结余资金,该部分资金能否用于支付教职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呢?
鉴于此问题非常具有实践探讨价值,笔者特此撰文分析,以期待抛砖引玉,求得正解。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 的通知(教体艺厅函 【2024】39号)
19. 食堂结余管理:食堂的收支结余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继续使用,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将食堂结余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等,严禁用于学校招待费、教职工聚餐等支出。
笔者曾在撰文《》。在该篇文章中,笔者探讨了在民办学校正常存续期间,伙食费的结余能否用于支付学校的各项开支及对外清偿债务的问题。对于该问题,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即,在民办学校正常存续期间,伙食费属于专款专用的专项资金,如果有结余也只能继续结转到下一学期用于食堂的支出和改善学生的伙食标准,除此之外,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2024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中亦规定,食堂的收支结余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用于改善学生伙食。禁止直接或变相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待遇及学校招待费和教职工聚餐等费用。但是笔者提请注意的是,当民办学校出现终止情形时,如果仍有食堂结余资金,那就无法转入下一年度继续用于食堂的开支了。那么,此时,食堂结余的性质是什么呢?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需要将“学校财产”按法定顺序进行清偿。笔者倾向于认为,当民办学校终止时,其食堂结余资金应和办学结余资金一样,同属于“学校财产”的范围,其性质应为“学校财产”。既然同属于“学校财产”的范围,那么,食堂结余资金就应和办学结余资金一样,按照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法定清偿顺序和范围对相关费用和债务进行清偿。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对本文开篇问题就有了答案。即,在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其食堂结余资金作为“学校财产”可用来退还学生的相关费用、支付教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偿还其他债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的法定清偿顺序中虽然没有列明教职工的经济补偿费用,但应属于其他债务的范围,理应用学校财产进行支付。
文源 | 丰乐法苑(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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