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4元,是整笔外卖订单的钱,不是酸梅汤的单价。
据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6月10日发布的案例,2025年12月28日,消费者杨某通过外卖平台,在一家鸡蛋饼店下单购买食品,订单总金额为12.94元。
收到外卖后,杨某发现订单里的一份酸梅汤已经过期。商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5年6月9日,保质期6个月,到2025年12月9日已经届满。杨某收到时,这份酸梅汤已经过期近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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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后,杨某通过平台联系商家。商家随后将整笔订单的12.94元原路退回,但双方没有就赔偿问题谈拢,杨某随后起诉,要求商家支付1000元赔偿金。
商家提出,这份过期酸梅汤并不是店里卖出去的,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也和店内所售商品不符。不过,商家没能拿出有效证据支持自己的说法。
杨某一方提交了外卖订单流转记录和收货全程监控视频。法院审理后,没有采纳商家的抗辩,并认定经营者没有及时清理过期食品,依法可以推定为“明知”。
这也是本案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商家已经退款,为什么还要赔1000元?
简单说,退款解决的是原来那笔货款;1000元属于另外的惩罚性赔偿,不是监管部门开出的罚款。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经营,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时,按1000元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鸡蛋饼店另行向杨某支付1000元赔偿金。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商家也已经主动履行。
这起案子里,订单记录和收货视频都成了重要证据。对商家来说,外卖交给骑手并不意味着责任已经结束,库存里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仍要定期检查。对消费者来说,发生类似争议时,保留订单、商品包装和沟通记录,比只留下一句“我买到过期食品了”更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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